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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适度修整简历照可以
过度美化简历照欠妥
针对该案中涉及的诚实信用、就业歧视等法律问题,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的赵紫安律师指出,很多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投递简历时,附上个人照片,在我国这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意义并不大。
在如今的智能手机时代,手机自拍、修图美图都很普遍,对简历照适度修整无可厚非,毕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如果对简历照过度美化,对用人单位可能造成一定的误导,有违诚信。毕竟,求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使用美化修图的照片参加应聘,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好的印象,可能得不偿失。
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招用环节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基本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关系确立、履行、终止、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
首先,双方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其次是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欺诈,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劳动者,如果提供的资料不实,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发现,有可能构成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进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试用期这项制度的意义。当然,用人单位在设定招用条件后,劳动者会尽力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会涉及到诚实信用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条件。(刘欣欣 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