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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制度需加强法制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院长 杨冬梅
在党中央及全国总工会的不断推动下,联席会议制度已成为政府与工会之间民主协商的重要桥梁与渠道,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普遍建立起了联席会议制度,并向地市、县乃至乡镇(街道)、开发区拓展。
目前,对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与同级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一些问题”。二是,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三是,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为各地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尤其是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陆续出台《工会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均作出相应规定,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联席会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虽然召开过联席会议,但连续性差,有的甚至几年不开一次会。而影响其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性规定层级不高,缺乏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这需要通过法律和规章等形式,对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会议的性质、作用、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的重要责任、政府和工会各自应负的主要职责加以明确。
为此,全总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可谓完善政府和工会联系会议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且亮点纷呈:一,进一步明确了工会推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三,规定了工会在联席会议中承担的参与组织实施工作;四,要求地方工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级产业(行业)工会积极探索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同时,《意见》对联席会议内容也作出详细规定:
——通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工会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研究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推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建功立业的有关问题;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对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
——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
——政府和工会认为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意见》的出台,弥补了工会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政策依据上的不足,其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探索创新进行总结提升为指导意见,对于未来修改相关法律,丰富制度安排,加强制度保障等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内容。
当然,联席会议制度的真正完善,还需要通过适时修改《工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或出台单行法规,明确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会议内容,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发挥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