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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功夫在立法之外
//www.workercn.cn2014-09-30 07:33:41来源: 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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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金报讯 □木须虫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9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是新鲜事物,且不说在国外已是劳工组织与企业谈判的主要形式,在我国从政策层面提出已经十多年了,最早的是2000年实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最近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工资集体协商并未建立便于实践的制度体系,还存在很多现实的难点。

  可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非简单的立法命题,也非单纯劳动权益保障的命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命题。广东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写进《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立法上的进步毋庸置疑。不过,就立法过程的审慎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个案的立法,经历了三审程序,均受到了来自企业的强烈反对。

  企业反对工资集体协商,有一定的本能性,试图保持在劳资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和话语权,这是必然的。正是因为如此,立法强化约束,给企业员工“撑腰”尤其必要。不过,相对于以前劳动力“卖方市场”,劳动力的供需结构正在发生改变,沿海甚至还出现了“用工荒”,供需的市场规律趋于正常,薪酬水平也逐步提升。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劳资纠纷的制度合理性。基于常识,一半以上职工提请工资集体协商,应是增资的诉求,而这个诉求能否满足取决于企业是否有足够承载的空间,有空间才是意愿与共识形成的前提。很明显,在协商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尺度作为标准,即能把账摊开算。

  市场规律应起到对劳动报酬的决定作用,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是微观层面上自主的调节机制,使得劳动者的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即,工资增长是有条件的,有合理区间。所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是劳资双方权益同步保障的制度,既要防止企业侵害职工权益,也要防止职工过当与过度的增长诉求,确保协商具有利益的契合点,有形成共识取得最大公约数的制度基础。

  显然,这不是单纯制度立法的问题,更广层面上还是政府及工会组织在指导协商过程中的作用如何体现,需要通过完整的规则设计,找到工资协商的合理区间,形成利益的制衡。所以,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多的功夫还在立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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