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先后有部分地区出台文件推行每周2.5天休假制度。实际上,能否将2.5天周休假进行普惠式推广还有待商榷。
毫无疑问,推行2.5天周休假,可以推动旅游休闲产业发展,同时让劳动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疫情过后,2.5天周休假也会有其特殊功能。疫情下,大量服务产业,包括餐饮、旅游、娱乐、培训等都受到影响,复工复产后,通过2.5天周休假可以刺激消费,进而助推这些产业复苏并扩大用工需求。另外,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员工每周工作4.5天也具有一定劳动者共享岗位的特点,有助于解决更多劳动者就业问题。
尽管有上述积极作用,但能否通过政策文件普惠式推广2.5天周休假还值得探讨。
首先,推行2.5天周休假面临着一些法律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且不能通过补休免于支付加班费。在该规范前提下,若推行2.5天周休假,则或通过其他4天超过8小时工作,保证劳动者每周继续工作40小时,或劳动者每周工作36小时。但前者的4小时工作构成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而后者劳动者的工资可能会因此减少。另外,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推行2.5天周休假以变更合同为实施前提,不能因政策性文件的颁布即可实现。在法律规则未改变的前提下,通过文件增加假期,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市场经济条件下,休假制度本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休假或导致劳动者工资降低,或导致用人单位用工机会减少。因此,除非有重大社会政策考虑或保护劳动者基本利益的需求,否则不应通过刚性规则来规定休假制度。是否实施2.5天周休假应尊重市场判断,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发挥保障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底线功能,底线之上应由当事人自主安排。现行法律设置的底线是,在企业中,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如果劳动关系双方认为有必要改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在底线之上自主安排更长的休假时间。这种底线之上的当事人自主安排是劳动法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处理国家强制、私人自治和集体自治的基本思路。2.5天周休假亦应遵守该思路,而非通过强制性政策实现。
此外,2.5天周休假的实施在根本上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休假是共享发展成果的一种体现,有成果可以共享,放假才符合双方利益。当前,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全国城镇人口周平均工作时间尚在46小时左右,一些劳动者还在通过加班赚取更多工资,所以2.5天周休假并不完全符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劳动者需要。假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越好。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假期越来越多,带薪休假已有专门立法,法定节假日已经增加到11天,周休日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也经历了从1.5天休假到2天休假的变化。但在带薪休假并未得到很好落实、劳动者加班并不罕见的情况下,尤其是需要大力复工复产以弥补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当下,推行2.5天周休假并不十分适宜。
因此,推行2.5天周休假应依法而行、量力而为,通过倡导性政策因地制宜逐步试行。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在现行工时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等劳动法上的机制将上述倡导性政策转化为可以决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政策、劳动基准法、当事人自主安排将可以协调发挥功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也能够得以理顺。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