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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这意味着围绕茅台长达4年的商标异议案,由此画上句号。
这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商标案件,但因事涉茅台,且关联众多酒企的利益,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茅台此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要追溯到4年前。2012年7月,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发布的初审公告显示,贵州茅台于2010年6月9日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初审。
由于“国酒茅台”商标背后蕴藏的巨大品牌价值以及对行业内其他白酒企业造成产品定位上的影响,该初审通过公告发布后,立即引发白酒行业的强烈质疑。
相关资料显示,在“国酒茅台”商标3个月公示期内,针对该商标4个不同图案的注册申请,社会各界共提交95件次异议,除了两份异议不予受理外,剩余93件次“待审”异议申请主体中,五粮液、汾酒、剑南春等酒企均在列。
有意思的是,汾酒集团为对抗“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也开始申请“国酒汾酒”商标,而五粮液也随即提出“国酒五粮液”商标申请。
对此,工商总局商标局解释称,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决定“不予注册”。
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出的法律依据及其理由,无疑是充分的,不但受到了很多酒企的肯定,也得到了舆论的呼应。
诚然,茅台酒享誉海内外,多次成为一些国家机关举办重要宴会、招待外宾的用酒,在民间也影响力广泛,但若只给“国酒茅台”提供商标注册机会,让茅台获得了不正当的品牌利益和竞争利益,这对于其他酒品牌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从维护商标的伦理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考虑,“国酒茅台”的商标是不应获得法律确认的。
有媒体评论称,商标局作此决定,有其特别的意义,也释放出重要信号:那就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动摇,任何企业,无论品牌影响多大,无论地位有多高,也不能以谋求“国字号”之名,行市场排他性之实。如此一来,各大酒品牌将停止“国酒”商标争议战,重新回到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
还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如果“国酒”商标予以通过,中国消费行业后续必然会出现 “国茶”“国奶”等,这将导致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商标局的裁决无疑是公正的,这就正式明确“国字号”不可作为商标使用,不仅是酒品牌,其他品牌也不能注册使用。
此外,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果“国酒茅台”商标成功注册,无疑与新《广告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相悖。可见,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这一决定也维护了新《广告法》的权威。
事实上,从市场发展的趋势来看,一个品牌是否有影响力,最终决定权在消费者手里。如果不注重追求品质和创新,即便有了“国酒”商标,也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而如果一以贯之用“国字号”的质量要求自己,注重品质、不断创新,即使不冠名“国酒”,它也是消费者心目中的“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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