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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日前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近日,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规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以及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等22项监狱执法重点要向社会公开。(见4月8日央视报道)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司法行为事关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有一定数量的服刑人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权力、金钱的影响或者其它方式打通了种种关节,获得了不该有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机会,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减少了刑期,使刑罚打了折扣。
有猫腻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行为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污染了社会风气,广为诟病,备受关注,舆论要求依法规范上述行为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规范的必要前提就是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等司法行为的提请、审核、批准程序,扎紧制度篱笆,堵住漏洞,铲除适宜各种猫腻生存的土壤,不给权力、金钱、关系以可乘之机。在相关的程序中,公开透明则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环。
诚然,根据原有的规定,监狱对于减刑、假释等行为也须公示,但公示属于“内部公示”,公示的范围依然仅仅局限在监狱内,公示有很强的局限性。在监狱内公示,也就意味着能够看到公示且能够及时有效地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的主要是狱警和罪犯两种人,而狱警与监狱具有主体一致性、利益一致性和决定一致性,通常而言,狱警不会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做出的公示提出异议。同时,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人,受到监狱的管制,他们的表现好不好都由监狱说了算。如此,他们很容易对监督减刑、假释等行为产生顾虑,有了这样的顾虑,罪犯在监督减刑、假释等行为时就会缩手缩脚。
监狱最了解罪犯的表现,掌握着罪犯有关减刑假释的事实情节,掌握着最全面最详实的第一手证据资料,因而,监狱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往往能够对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决定性影响。而如果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公示范围过窄,则社会监督难以到位,减刑假释的质量和公平公正就失去了一股重要的保障力量。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让阳光照耀减刑、假释等司法行为,彻底堵死“后门”。只有把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信息在更大范围进行公示,比如,除了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公开信息外,如能在罪犯住所地、原工作单位等也公开进行通报,才能对减刑假释等司法行为的质量和公平公正形成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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