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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岁的邓幼舒老实巴交,他由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往一家保安公司工作,被安排到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当保安。今年3月8日,他值班时,一辆私家车突然停到禁止外来车辆停放的医院急诊室门口。为此,邓幼舒和司机发生拉扯,司机手肘顶撞他的胸部,他躲避后退。当时下雨,他脚下一滑,只感到右脚跟一阵刺痛。事后医院诊断,他右脚跟骨骨折。4月中旬,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在5月6日却收到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审理中止的通知书,理由是由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工伤认定中止。(6月13日《劳动报》)
本来一个简单的工伤认定,一下子变得复杂了。用人单位向公安部门要结论,需要派员拿着盖章的介绍信去接洽,可对于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出警事项,警方只能对当时的情况出具说明,出具不了人社部门要的“结论”。人社部门对公司申请职工工伤认定,依然是“中止”。
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一定是工伤,邓幼舒的工伤完全符合条件。他不属于见义勇为视同工伤,也不是内部职工打架等比较复杂的工伤认定,无需司法部门作出结论。除非职工有“故意犯罪的,酿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况之嫌,否则工伤认定就不应中止。
也许,公司为邓师傅申请工伤认定时写上了受到他人伤害,所以人社部门才要司法部门的结论,但这个简单的工伤认定事件,人社部门无需死抠着要“司法结论”才能工伤认定。是不是还有一种可能,公司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所以当职工工伤之后,会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人社部门为了“保卫”工伤基金,所以对申请工伤认定的审查“格外严格”?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是否就容易通过?因为无需工伤基金支出。虽然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却并非不可能。
对于工伤保险,应该有个清醒认识。工伤保险是对职工的保护,是一种无责任赔偿。也就是说,就算职工违规作业出了事故也是工伤,更不要说职工无责任或不小心出了意外事故。所以人社部门保护工伤基金不致流失没错,但工伤认定要及时保护职工权益也不能“束之高阁”。
对于工伤认定过于吹毛求疵,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相悖,名义上是保护了工伤基金不致流失,却并不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职工监督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自然,工伤认定申请也需要申请人对《工伤保险条例》有一定的了解,对造成工伤的事由写得明了,无需画蛇添足,免得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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