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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西平县的河南嘉辰鞋业有限公司,去年一位工作一年有余的女工,因拒绝企业调她到广东东莞厂区工作,而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官司从仲裁到法院一审,再到二审,支持了女工要求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最终女工获得一个半月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1.5万多元。(7月7日《河南工人日报》)
还有一位在河南嘉辰鞋业工作了10个月的女工,同样是拒绝企业安排到外地工作,且企业没有给她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被迫辞职。这个女工和上一个女工同时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经法院一审二审,她得到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1.3万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女工劳动争议案的终审判决书中,都显示了一个细节,她们的劳动合同都是2013年签订的,约定的月工资都是980元,只比当时西平县最低工资标准高出20元。可实际上,一个女工平均每月工资为5250多元,另一个女工平均月工资为6890多元。女工的月实际收入,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差距为何这么大?企业解释是超出合同约定的工资部分是加班费。这就不得不让人产生联想,如此之大的差距使企业有“耍心眼儿”之嫌。是不是企业早有“预谋”,调熟练的一线工人到东莞工作,即使因女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打官司输了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也没有多少钱,因为按法律规定加班费不计算在月工资中。好在畸高的“加班费”一说,没被法院采信,耍心眼儿“白纸黑字”的工资约定也算不得数。
企业用工要降低用工成本,人们可以理解,但用工要诚实,不能耍心眼儿。过去用工耍个小聪明让劳动者权益受损于无形,可能还行得通,如今企业耍心眼儿不诚实,要损害职工的权益就未必行得通了。
比如,职工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不用缴费。为了降低成本,有的企业会低报职工工资总额,以少缴保险费,而职工并不知道企业按什么标准缴的保险费。负责监管和收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又不会严格监管、核实职工工资总额上报的数字是不是真实。结果职工一旦受到工伤,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必然降低。
曾有个案例,2009年,湖南娄底市有个月工资近5000元的煤矿工人受到工伤,却发现他只能按1700多元的月工资计算工伤待遇。他打官司要讨个说法,却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煤矿已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工伤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可社保经办机构是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来确定工伤职工所享有的待遇。不过,近年来企业耍心眼儿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2012年重庆一农民工受到工伤,因企业未按他4440元的月工资而是以1240余元的月工资标准给他办理工伤保险缴费,使工伤保险机构下发给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幅度缩水。法院终审判决,因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造成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随着法治建设深入,企业耍心眼儿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做法,不仅越来越行不通,反而会遭到耻笑和职工反感。因此,企业用工还是诚实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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