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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值得深究的劳动维权官司
午寅
//www.workercn.cn2015-08-31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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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在公司工作21年了,可法定节假日和年假一天没休过,还超时加班1980个工作日。5年多啊!日前,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一审宣判,张先生一共获赔7.8万。

  这是《央视财经》8月30日报道的一条新闻,文字很短,除了有一个“张先生”外,其它均语焉不详。然而,我认为这条新闻所述的一场官司,是值得我们深究的劳动维权官司。

  张先生在公司工作了21年,期间法定节假日和年假一天未休,另外还超时加班合计时间为1980个工作日。然而,维权的结果,法院只是判处公司赔付7.8万元了事。这样的判决有什么依据,是原告张先生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法院按照张先生提供的证据,经过精确计算的结果?如果是张先生自己的诉求,他当然有权放弃其中的某些法定权益;如果是法院的判决,法院似乎并没有依法办事。

  先说“年假一天没休过”,带薪年假制度从2008年1月1 日起正式实施,当时张先生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4年,每年应有10天带薪假期,到2014年共计70天,公司未安排张先生休假,每天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也就是说,要支付210天的日工资;再说21年的法定节假日“一天没休过”,按每年10天计算,21年就是210天,如果从未发过节日加班工资,就又欠了张先生630天的日工资;再说超时加班累计时间为1980个工作日,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这样一算,张先生依法应当得到的补偿,恐怕不是7.8万元吧!

  为什么说这是一起值得深究的劳动维权官司呢?因为这次法官的判决,是很多劳动维权官司判决的缩影:看起来是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其实却并没有真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有些法官往往以“息事宁人”为目标,通过所谓协商调解,使劳动者在巨大的维权成本面前,不得不放弃部分权益,服从折中方案的判决。

  “息事宁人”式的判决,虽然可以达到一时的“息事”,但却会从根本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法律之所以作出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不能安排休假到发300%的工资之类规定,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如果法院都不重视这样的法律条文,到头来,就可能把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推向社会,造成很多社会矛盾甚至事端,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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