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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中工网登录《山东工人报》所载的一则案例:2015年3月份以来,烟台某水产加工有限公司承接一份大额业务订单,要求职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左右,周末也不休息。职工连续工作半个月后苦不堪言,推选3名职工代表,与单位协商要求减少加班时间,结果遭公司拒绝。这3名职工一气之下,自3月17日始每天工作8小时不再加班。水产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3人的劳动合同。3名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企业违反了《劳动法》,支持了3名职工的请求。
自改革开放后,东南经济迅速崛起地区形成了企业加班文化,且有“北伐”之势。我国的劳动法律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出发,对职工正常工作8小时以外的加班进行了限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规定了加班时间的上限。显然,就算在法律规定加班时间范围内的加班,也给职工休息权益的落实上了“双保险”——工会和职工任何一方不同意加班,企业均不能强行让职工加班。除非出现《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3种特殊情形。
近年来,从媒体所报道的职工拒绝加班而被用人单位辞退,从而依法维权的案例,都是职工胜诉。虽然,企业对辞退拒绝加班的职工,不会写明是因为职工拒绝加班,而是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为由,可追根溯源职工“不服从管理”起因,企业就必然会尝到败诉的苦果。
如果考察一下就会发现,企业加班文化形成是个老问题了,过去却很少有职工为拒绝加班遭辞退而维权的,只有
为讨要加班费维权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劳动执法存在认识上偏差,二是分配机制存在不合理现象。
郑州曾有过一个职专毕业后到一家服装企业工作的姑娘,因受不了赶订单每天都工作十来个小时的劳累,不愿加班而被企业辞退。她向劳动监察举报,可因企业有支付加班费的账表和工会同意职工加班的“证明”,劳动监察认为企业的做法不违法。长时间里,普遍存在一种认识,只要企业支付加班费,让职工加班就合法,职工拒绝加班就违反了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另外,在企业主导的分配中,职工的发言权少,造成了职工只有依靠加班费来增加收入的状况。以至于企业称不让工人加班,工人不愿意。甚至还出现企业打击报复“不听话”的职工,就不安排他们加班的现象。
随着工资集体协商的深入,职工在分配上的发言权多了,正常工作时间内工资水平的提高,让职工有了关心自身健康的能力、追求生活品质的一定物质基础。工会维权和服务职工的意识不断强化,在动员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认识上有了提高,更注重提高职工的劳动技能,对企业提出加班意见时会更慎重对待。而劳动执法机构,对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方面,执法也更公正了。
由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职工拒绝企业加班文化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这也体现出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进步,同时会促进企业发展思路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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