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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哪个时代,欠债还钱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底线,市场经济主体用工就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天经地义。然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情有禁不止,其中一个原因是“欠债还钱”在有些人那里变味了。
夏邑县冉庄新城小区完工一年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数百万元。承建商说是开发商不全额支付工程款所致,而开发商称不缺钱,之所以不结算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因为县政府没有按承诺以社区建筑面积置换土地给公司搞开发。(见2月4日《河南工人日报》)
苦的就是本应天经地义拿工钱的农民工,拿不到欠薪,他们反成为承建商向开发商讨要工程款的砝码,也是开发商要求政府兑现承诺的棋子。按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罪的标准,从欠薪的数额和时间,已达标了,政府相关部门早该追究谁是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政府是不是下了整改通知书,不得而知,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欠薪整改通知书,也就没有“恶意欠薪”了。
无独有偶。1月19日《河南工人日报》报道,正阳县法院1月13日判决一包工头偿还拖欠近两年的一农民工2万多元工钱。包工头委屈地说:“我不是故意欠工人工资款不给,是建筑商欠我的钱不给。”因此,建筑商给他打了张工程款欠条,他就给农民工打了张工资欠条。这就让欠债还钱变了味——有人欠我的,所以我就欠你的。但法律就是法律,各种债务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欠债还钱,尤其是拖欠劳动报酬,一码归一码,纵然连环债务纠缠在一起,处理起来却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需要逐个环节解套。“恶意欠薪罪”有的容易确定,诸如工头拿到钱却不给农民工发工钱,用工单位克扣了属于农民工工钱的工程款。但可变味的“欠债还钱”,却让用工市场经济主体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理直气壮”,甚至还会利用农民工讨薪来要存在争议的工程款及谈其他事宜。
所谓的“欠债还钱”变味,变得是私利膨胀,冲破了为人处世的道德底线,自己不去承担应有的责任。需要承认的是,曾有一个时期,人们对“欠薪”采取事出有因的默认态度,日积月累,导致道德底线的堤坝出现了崩溃的危险。
本属民法调整范畴的“欠债还钱”,使用劳动法律保障劳动报酬支付,应足矣。但几十年来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频发,说明执法的软弱和不足,致使“欠债还钱”的道德底线变味,只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来惩治恶意欠薪行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天经地义,是否成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已成为法制和道德建设提升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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