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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人所共知,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约束或解放生产力。如果生产关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矛盾重重,势必会阻碍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也对社会稳定产生最直接的影响。
人们在市场经济中,感受到了差异所产生的竞争,竞争带来的物质文明进步,有人对此形容为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但社会毕竟不是丛林,人更不是丛林中弱肉强食的鸟兽。社会中人们交往因差异所产生的撞击,必须在可控范围内,不然撞击出的不是火花,可能是破坏性的火焰。
大约在10年前,工会就以非公企业为主,开展“双爱双评”活动,以后又发展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这是因为在一些企业里,受管理的劳动者弱势,被强势的用人单位放大了,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劳动争议增多。为了改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工会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活动。然而作为群众组织,工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激励方式,主要以表彰为主,希冀典型引路来倡导企业重视劳动关系和谐。
只是,和谐劳动关系这个大题目,一两个部门或组织都不可能去实现。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不会有劳动关系和谐的自觉性。劳动关系和谐的自觉性,其实是一种习惯的形成,取决于道德认知习惯,习惯的形成是奖励和惩罚并用的结果。可相当多的企业并没有劳动关系和谐的习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发生的劳资纠纷不绝于耳。有些人却不以为然,认为交给市场调节好了,劳动者可以“用脚投票”。殊不知,不和谐的劳动关系造成对职工的伤害,会约束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从理论上讲,工会是职工群众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代表的是职工一方,是参与活动的运动员,而不是裁判员。虽然中国工会有自身的特色,但若是要替代应由政府承担的“裁判公正”,就是错位了。工会的“公正”,不能是“旁观者清”,只能是在党的领导下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权益,来构建劳动关系和谐。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等八个方面,全面部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的定位已经明确,就是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监督职工权益的落实,代表职工依法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的健全。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工会在社会全方位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的工作中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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