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拯救失足少女该不该罚?
刘昌松
//www.workercn.cn2015-08-06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分享到: | 更多 |
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得知失足女张花(化名)只有16岁,被逼卖淫还遭老鸨殴打。他对张花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乔某因检举他人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有功,又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乔某从轻处理,对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罚款处理。(8月3日新华网)
违法者行善该如何对待,在比利时曾有一个经典案例: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事后比利时法院作出了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词中称:“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
回到本案,从法理上讲,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而嫖客报警救人,则是在打击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为,两种行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对于这种重大立功行为,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不违背立法的精神,完全是可以考虑的。而且,这种更人性的处理方式也是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此前针对贵州嫖客报警救人被拘一事,有网络调查显示,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认为,那位嫖客应当免予处罚。
实际上,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小案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类似的思维完全可推及到治安案件中。什么立功情况下应减轻处罚、什么情形下应“不予处罚”,操作上应尽量细化,从而明确预期,鼓励更多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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