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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8月1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
“互联网+”食品,正在改变许多人的消费方式,便利、实惠、多样、分享是网络食品有别传统实体经营之特色所在。足不出户,便能品尝到张小姐的私人蛋糕、李大妈的自制牛肉干、刘师傅的秘制辣酱、王阿姨的灌香肠……这是以前想象不到的生活形态。这是网络食品交易美好的一面,不怎么美好的一面是:网络食品生产门槛低、监管力度小、安全风险大、消费维权难。许多网络个体食品经营者,跑得了“和尚”也跑得了“庙”,万一发生食品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不容易。
线上交易,线下监管,这是必然,更何况食品问题“人命关天”。去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就将“网络食品交易”纳入监管视野,提出第三方平台“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等理念。《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在这个原则之上细化,从无到有、从精到细、从宏观到微观,迈出全面管理的第一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皆有善治意义。
和规范其他网络交易一样,“办法”在第三方平台责任上着墨甚多。譬如“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等。在卖家、平台、买家之间,强调平台的监管责任,可以提升监管效益与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是一个符合成本效益核算的管理思路。此外,“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也是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不可或缺的一环。
“张”为了安全,“弛”为了活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要娴熟掌握平衡术,力争做到张弛有道,不可偏废。去年,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拟作“凡在网上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就有人提出看法,认为如果网络食品经营在生产准入、场地、规模、管理、运输、销售等方面作过多规定、过严要求,势必导致门槛太高、成本上升,从而影响网络食品经营的优势。网上买食品,谁还不是贪个便宜,与实体店拉不开距离,多少人还上网买。另外,随着电子商务规则的日益规范,譬如淘宝的中差评体系,足以对店主的信用产生震慑作用,除非不想再开,否则不敢对差评置若罔闻,这一点实体店也未必能做到。至于维权,时下许多网店都逐步完善这一块,比较大的电商基本都能做到7天内无理由退或换。
“互联网+”食品是一种新形态,与传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模式“和而不同”,不同路子、不同特点,就像微信朋友圈卖食品,谁是“第三方平台”?这一特点,要求监管思路也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量新业态。进行必要的备案、强化平台的责任,只能够达到消费权益保障要求,为保护“互联网+”优势,其他方面不妨宽容一些。美国加州于2013年出台《家庭自制食品法案》,允许食品私营业主可以将自制的烘焙制品、果酱、蜜饯等“无潜在风险的食品”推向市场。前端经营备案,中端平台监督,后端行政监管,各个环节都把实,网络食品经营就算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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