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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的破冰意义
何勇海
//www.workercn.cn2015-08-26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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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在网上,不少网友都在力挺,“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最终能够写入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律。事实上,在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明确了知情人对家暴行为有权利和义务报案。如果“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最终能成为反家暴法律的一款条文,对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莫大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可以赋予知情人举报家暴的权利。长期以来,基于“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理念,家暴在国人观念里完全是家事、私事,外人不便甚至于无权干预,只有家暴上升为刑事案件,才会有公权力强有力地介入。而一旦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就向知情人赋予了举报家暴的权利,“路见不平一声吼”就有了法律底气。

  另一方面,也给知情人赋予了举报家暴的义务与责任。家暴知情人除觉得无权举报、不敢举报别人的家暴外,也有不愿意举报别人的家暴的,因为他们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而“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井水不犯河水”,坐视别人家发生暴力事件。对这类漠视别人痛苦的知情人,就是要用强制举报义务,让他们将别人的事转变成自己的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可以说,“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一旦成真,对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尤其是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南京养母暴打男童案中,有一个细节,一直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男童学校教师报了警,警方介入调查,男童得到了保护。而另有一些受虐待的孩子,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知情人虽知情,却没有人报警,让人痛心不已。

  当然,要让“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产生实效,就需细化该法规,比如造成哪种后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专家建议:教师、医生等是有执业资格的,应将不举报家暴的法律责任与其职业生涯挂钩,增加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还应将村委会、居委会纳入强制举报主体,它们是基层群众组织,对家暴负有劝阻制止责任。规定越具体明确,才能越有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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