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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这是江苏省沭阳法院在庭审之前要求案件当事人所宣读的誓言。沭阳法院表示,誓词为院长所创,已经实行半年。律师指称,誓词太奇葩。(据9月9日《法制晚报》)
这份针对“如实作证”的法庭誓词,无疑确有“奇葩”之处。这主要体现在,“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等过于“抒情”的誓词,不仅显得冗长罗嗦,不够简洁精当,而且具有十分浓厚强烈的诅咒色彩,显得不够冷静理性、太过情绪化。
但是,上述法庭誓词的“太奇葩”,并不意味着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就“如实作证”进行宣誓的做法本身“奇葩”。恰恰相反,这种法庭宣誓,尽管看似只是一种形式,但事实上又是具有深刻的法治意义和价值的。它不仅有利于帮助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同时在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牢固树立“不说谎”、“如实作证”的诚信、守法意识;而且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将这种兼具道德和法律约束的诚信、守法意识,不断内化为宣誓者心中一种更为内在主动自觉的信仰,并最终将其进一步提升升华到“法律信仰”的高度。而这种有利于推动“法律信仰”的法庭宣誓,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秩序,显然至关重要,不仅事关法律的有效实施、公平正义的实现,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也有利于现实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事实上,正是鉴于宣誓制度的这种重要意义,在欧美等法治成熟国家,法庭宣誓是普遍推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伴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宣誓”已成为许多领域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现象。不仅不少地方法院都在推行江苏沭阳法院这样的法庭宣誓,目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也都已建立了相应的“入职宣誓制度”。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进一步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当然,毋庸讳言的是,尽管宣誓制度如此重要,但具体到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法庭宣誓,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却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一直是一个“法律空白”。这诚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此前曾指出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没有规定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是立法中的一大缺憾”。而在这种立法缺憾下,沭阳法院出现并不严谨妥当的“奇葩”宣誓誓词,显然并不令人意外费解。
因此,面对上述法庭誓词,更重要的关键,并非指出其“奇葩”之处,而在于,如何通过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尽快构建并不断完善法庭宣誓制度本身,使其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法治作用。比如,建立统一严谨规范的誓词内容,明确相关的法庭宣誓程序;再如,进一步构建与法庭宣誓制度密切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定,比如相关诉讼参与人若“拒绝宣誓”,应怎么办?在宣誓情况下仍作伪证、说谎,相应的惩罚和代价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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