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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这是江苏省沭阳法院在庭审之前要求案件当事人所宣读的誓言。沭阳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誓词为院长所创,已经实行半年。律师指称,誓词太奇葩:如果灵魂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无需法律来管了;这个带有诅咒性质的誓词,听起来不伦不类。
客观地说,律师的观点有些偏激。一来,宣誓的内容可以看成是一种诅咒,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承诺,这要看当事人当时的心态——是随意的敷衍,还是出于敬畏的宣誓?二来,灵魂并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也不是一个俗套的用语,更不是西方才有的东西,灵魂对应的是道德,而道德在约束人的行为方面,显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所以,康德才会说,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是最值得敬畏的两样东西。尽管,道德的约束带有很强的自律性质,但是没有人能否认道德的价值,以及道德告诫在宣誓中的必要性。
而且,宣誓也没有停留在道德的告诫上,宣誓的誓词也指出了说谎将遭受法律惩罚这一事实——“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将作为不诚信之人,被贴上耻辱标签,受到道德谴责。”虽然,这里的表达在强调道德层面的谴责,但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内容。宣誓之所以要强调道德层面的影响,其实是在诉诸法律思维的同时,也付诸情感诉求。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未必熟悉法律,未必能自动感知到法律的威慑力,道德层面的诉求更容易引起他们的警惕和共鸣。同时,法律制裁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敬畏感,道德层面的警告也可以促进这种敬畏感的养成——敬畏感从本质上说是精神层面的内容。
所以,所谓的“奇葩宣誓”其实没有什么奇葩的。即便一些用语对于受众来说,显得有些新鲜,但远没有达到不伦不类的程度。对于这样的理念创新不妨宽容一些,看到这种创新的本质用意,看到创新的实际效果。
当然,公众误读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对法律效力和公正的迫切期待。正是因为过于期待法律的公正和法律的效力,所以在接收信息时,对信息进行了选择性关注和理解:只看到了誓言中道德告诫的部分,没有看到说谎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以为说谎的责任只是道德谴责;只看到了道德约束的自律性,没有看到道德敬畏在整个敬畏感养成中的关键作用,以为道德只是虚空的东西,没有实际价值和意义。对于公众来说,在现阶段,他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制约的有力和法律的公正,这是一种真实的舆情。这种迫切期待,不是短视可以解释的,深层原因是他们还对法律的公正缺少足够的信心。
有时,偏见和期待其实是融合在一起的,尤其是公众在解读一个热点事件时。在“奇葩宣誓”的解读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过于期待法律的公正,所以人们对于道德层面的约束予以了忽视和鄙视。这种鄙视形成了偏见,以为院长的创新只是哗众取宠;而这种期待却是真实期待,人们期待法律可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和有力的保证,不用把公正公平的梦想寄希望于诅咒和幻想。既然如此,对于偏见就应该及时引导,对于期待也应该积极回应:对公众来说,他们需要对“奇葩宣誓”宽容一点;而对于法院来说,他们需要用行动增强人们对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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