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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重阳,今又重阳。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其中,在赡养问题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
未尽义务,不分遗产。法理而言,这契合权力义务相统一原则;情理而言,这是道德行为成本收益的基本考量。将精神赡养提升到法定义务的层面,且与遗产分配准则相挂钩,足以彰显司法之善。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情。在城乡二元割据的今天,家与乡愁很可能在地域的两端。今年5月,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数据显示,我国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仅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41.9%。在老龄化日益加深的今天,老来孤独的悲凉,是任何物质给予难以弥合的创伤。
从老有所养到老有所探望,这是立法的进步,亦是时代的进步。早在2012年底,因包含“常回家看看”条款而备受争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一时间,“不回家探望老人则违法”的理念传遍神州。然而,数年过去,各地执行情况却未尽人意,“常回家看看”的美好,依然停留在缥缈的歌声里。老人不会当真跟儿女打探亲的官司,就算法院判决赢了,他不回家,又能怎样?善政遭遇的执行难,是罚单起不到托底的效力。
而今,苏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精神赡养的责权利关系,起码传递出了执法的刚性。一方面,它是相关法令的细化与延伸。比如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另一方面,它将精神赡养从道德口水厘清为法律责任。“常回家看看”不仅是传统美德的吁求,更是白纸黑字的强制义务。以法律的威严,培养公民对精神赡养的敬畏,总不是坏事。
不过,“不常回家不得遗产”的倒逼,要成为精神赡养的推进之力,还是离不开三个客观因素:一是子女要有回家看看的时间,二是遗产能约束子女的孝行,三是“常回家”要有量化的可能。精神赡养之“情”与遗产继承之“钱”的纠葛,不宜太冷,也不能太热乎。
桑榆未晚,为霞满天。以遗产倒逼精神赡养,固然彰显司法之善,但要让精神赡养洋溢着人伦温情,这就不单单是法律单枪匹马所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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