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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情况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报告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检首次就此项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京华时报》11月3日)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古今中外,从公共治理来说,罚永远是手段,威慑与悔改才是罚的目的。最高检在报告中提出,“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据此,最高检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对轻微犯罪,刑罚予以强制社会劳动的罚单,这是一举三得。一来,定性为行政处罚的劳教,尽管在唐慧事件等之后,民间要求废除的呼声很高,但它比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阻力还大。劳动教育正遭遇着法理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尴尬。当此背景下,刑罚的社会劳动若能落到实处,起码能缓解《行政处罚法》与劳教权力之间的尴尬。二来,刑罚分为监禁刑及非监禁刑,但目前非监禁刑并不常见,对轻微犯罪的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的判罚,比如在社区劳动多长时间,由此可以代替在监狱中的劳动改造。这也是刑罚“宽严并济”的多元体现。三来,强制社会劳动若能成为轻量级刑罚的罚单常态,将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敬畏法律、尊重劳动的价值取向。伏尔泰说“劳动为快乐之父”,但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中,劳动的功能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刑罚将强制社会劳动纳入罚单之列,比之于当罚不罚、轻缓从无的乱象,显然更能彰显法律威严。
《吕刑》有言,“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它强调刑罚要讲究辩证法,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在保证法律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前提下,要有轻重缓急的调整,以使其符合不同阶段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比如今年3月,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点滴变化,固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但也反映了刑罚在规则内的宽宥与同情之心。
一方面,中国刑罚体系需要面对世易时移的新特点,在人性主义关照下,构建契合国际惯例与规则的刑罚秩序。另一方面,刑罚中的教育属性亟待擦亮,惩戒之外还有比威慑更重要的角色扮演。在远古的蒙昧时代和西方的复仇时代,刑罚是血腥、残蛮的,及至近代西方教育刑的勃兴,刑罚中的教化温情成为其本质属性之一。今天,刑罚的威严也不单单在于威吓与震慑,还在于感化与教育导引。于此而言,以强制社会劳动责罚轻微犯罪,也算大势所趋。
法不容情,但,法不外乎情。民众对刑法的敬畏,既在于严明的铁律,亦在于规则的公平。以强制社会劳动彰显刑罚之教化属性,是中国法治的自我完善,值得点赞,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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