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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面对轻微犯罪,法律也不能打折扣。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用社会劳动这一惩戒方式,有利于营造文明的大环境。
在最高检察院首次就“刑罚执行监督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报告中,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强制社会劳动,又称强制社区劳动,其意义不仅是惩戒逾矩者,更在于唤醒他们的社会感。
长期以来,该怎样应对轻微犯罪,属于灰色地带,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条文,给具体操作带来困难,所以像地铁站周围禁止摆摊设点、居民区禁止乱贴小广告、不得露天烧烤等,总难杜绝。
这是因为,对执法者来说,手段有限,难以震慑逾矩者,而逾矩者却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对抗,轻则“打游击”,重则暴力抗法,实在不行,还能装扮成受害者,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理进行反击,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
确实,这些都是“小事”,可对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生活正是由这些“小事”构成的,明摆着的违法行为无人管,总是老实人吃亏、强横者得利,那么,这就会推涨一些人的“大爷脾气”,将挤占公共空间视为个体尊严的延伸,将关注别人感受视为“窝囊”“女人气”。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坐个地铁,会有那么多人非要翘个二郎腿,为了争个座位,也要拳脚相向,更别提拎个破手机,敢将车厢当办公室,扯着脖子高谈几百万元业务的成功人士……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收敛已成一种流行病,而以这样的素质,一旦踏出国门,怎能不令外人侧目?
其实,这并不只是国人的问题,去过三里屯酒吧街的人,会对那里一些外国游客骑车横冲直撞、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印象深刻,他们中有的人也是一张嘴,就有一口浓痰飞出,在北京地铁上,大声喧哗、争抢座位的外国人也非个案,可见,法律规训不到处,教育、习惯与传统的作用有限。
记得一位北京作家去了美国,感到挺兴奋,那里实在太“自由”了,后来他做生意被骗了钱,一怒之下,对骗人者施以老拳,结果被判强制社区劳动。在国内,他是个受尊重、有身份的人,从没人敢指摘他的性格缺点,可到国外,犯了法,照样得由警察看着,在众目睽睽下给墙壁刷油漆。这段经历让他体会到,美国原来也没想象得那么“自由”,他撰文直言,这段经历让他“深受教育”。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允许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但谁出圈,谁就要受惩罚,不能因为他拥有权力,或者他很可怜,乃至他是个好人之类,就要枉法。人性天然有缺陷,不能纵容,即使面对轻微犯罪,法律也不能打折扣。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用社会劳动这一惩戒方式,有利于营造文明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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