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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对准意见箱,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造成了“举报被监控”的事实,不仅妨碍干扰了相关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导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遭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的消极后果。而对于这样的消极后果,恐怕不宜简单“道歉”了事,还需进一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网友爆料,陕西汉阴县国土局在大门口的“县委第七督导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征求箱”一侧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范围正对准意见箱。所有人向该箱子投放意见材料时,均暴露在监控之下。汉阴县国土局回应称,“摄像头的安装是早于意见箱的”,“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已将意见箱调整至无摄像头区域,并就工作失误向广大群众作出道歉。(11月6日新华网)
类似这样的现象,事实上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虽然相比此前山西发生的“监控巡视组举报箱”,对于此次“摄像头对准意见箱”事件,陕西汉阴县国土局事后一直并不承认是“故意为之”,如强调“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但这些解释辩白的证明力、说服力,显然仍十分有限,难以令人完全信服。比如,“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并不能排除“故意将意见箱设置安装在摄像头之下”的嫌疑,至于所谓“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说辞,同样显得相当牵强——对于“群众投递举报”来说,难道免于“被监控”的“安全保密”不恰恰正是最首要的“方便”所在?相关部门岂能轻言“未考虑到”?
更重要的是,无论“摄像头对准意见箱”是否系“故意为之”,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举报被监控”的事实,不仅妨碍干扰了相关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导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遭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的消极后果。而对于这样的消极后果,依据党纪党规,恐怕不宜仅以轻描淡写的“工作失误”视之,并简单“道歉”了事,还需进一步根据“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精神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57条和71条均明确规定,“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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