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仍处于一种极为薄弱的境地。在信息极易泄露的互联网环境下,问题暴露得更严重;与此同时,关于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规则,我们也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
昨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当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信息时报》9月20日)
禁止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相信看到这样的“奇葩规定”,很多人都是相当不解的。毕竟在人们看来,不得监控房客的私人空间,这样的常识性原则还需要明文规定吗?难不成平时还真有宾馆私自安装了摄像头?但是,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禁止宾馆客房装监控这样的规定,不仅不是多此一举,而且很有必要,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应当看到,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仍处于一种极为薄弱的境地。在信息极易泄露的互联网环境下,问题暴露得更严重;与此同时,关于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规则,我们也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为了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各地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显然很有必要。
禁止宾馆客房安装监控,广东省不是第一个地方。在此之前,河南、辽宁、陕西、湖北等多个省份,包括一些地级市,都已实施了类似规定。其意义就在于,将在涉及公民隐私空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明确定义为违法,从而将公民隐私保护的“安全阀”迁移。
我们不妨先来看两个案例:一个是年初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发生后,媒体曝光了酒店管理的一个细节,哪个房间住了单身男客,老板在家就能看到,从而锁定目标并组织卖淫;之前还有媒体报道,某酒店员工在客房安装摄像头,之后通过裸照、视频来敲诈当事人,最后则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并罚款(《扬子晚报》2015年8月22日)。这两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想,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管是为了非法牟利,还是出于保护客人安全,某些宾馆确实在不应该安装摄像头的地方安装了摄像头,这就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提供了前提;二是,假如事后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却也只能根据其他罪名来对其进行处罚,比如案例中所提到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但问题在于,假如公民的隐私泄露情节并不严重,在不能构成其它犯罪条件的情况下,又当如何处置呢?难道只能赔礼道歉了事?
将在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明确被定义为非法,并由公安部门来进行整改和督办,相当于为公民的隐私保护划定了一条红线,而不是全凭商户的自觉(不管是出于好意还是恶意)。如此一来,在特定空间内的公民隐私信息,就失去了获取的渠道,从而将“安全阀”前置。在此逻辑之下,又怎能说这种规定是多此一举呢?
权力利他,拼车合法? 2014-01-02 |
张卫斌:立法禁“啃老”并非多此一举 2014-06-26 |
圈点新闻 2014-07-09 |
杨兴东:办“无刑事处罚证明”难,不怨民警... 2015-04-14 |
蔡 辉:盗墓案报道不宜强调文物价格 2015-05-29 |
禁儿童代言彰显立法进步 2015-09-02 |
龙敏飞:学生签生死状是唱给教育改革的一出戏 2015-09-21 |
刘 高:成立国家旅发委才能终结一只“大虾... 2015-10-23 |
朱海滔:立法禁“啃老” 是否多此一举 2015-12-17 |
禁止“爬楼讨薪”何须再立法 2016-04-28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