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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病医保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运行中显现的问题亟需得到解决。尤其是大病医保要包含更多可能致贫的重大疾病,并提高报销比例。也就是说,大病保险既要“扩面”更要“提质”。对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可考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同时,还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的改革力度,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自2012年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启动大病医保制度开始,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就在各地持续推进。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人口约7亿,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应该说,此次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彰显国家更加关心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心和愿望,对国人来说是个好消息。
不过,应当承认,我国大病医保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运行中显现的问题亟需得到解决。尤其是大病医保要包含更多可能致贫的重大疾病,并提高报销比例。也就是说,大病保险既要“扩面”更要“提质”。
就病种而言,现行的大病保险制度,保险病种有着严格限制,如果不在目录之列,就不会报销,而且报销也有限额即绝对数字限制,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封顶线为30万元。虽然说现行的大病医疗的范围已经扩大了,但还是有一些病,由于没有列入名录,被排斥在报销之外。一些疾病由于医治难度大、治疗费用高,同样急需大病保险的保障。
实际上,2013年大病保险政策发布后,国务院医改办就特别强调,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并不是医学上的病种概念,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标准。以此而论,大病保险,其实应该对应的是费用高,而非疾病大。只有让大病医保的范围扩大化、科学化,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才更加契合大病医保的政策初衷,这应该是大病保险向纵深发展所需解决的难题。令人欣慰的是,这次国务院已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从现实看,有的地方对大病的报销比例已经提高到80%甚至90%,大大缓解了患者的负担。但并不是所有地方、所有疾病的报销比例都能达到这么高。一些动辄花销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大病,需要患者家庭承担的部分仍是一个非常大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这一规定标准要进一步细化和提高。
我国各地医保资金的统筹能力差异很大。每个地区经济条件不同、人口结构不同、统筹方式不同,因此,有的地方资金相对充足,有的则很紧张,差异性非常大。这需要国家财政作相应倾斜,比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自行安排,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可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在推进大病保险的同时,还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的改革力度,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诊疗和用药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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