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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惠民,离不开政策的科学、合理,既要讲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导穷,是国家兜底责任的应有之义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据介绍,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8月3日《京华时报》)。
此次大病保险新政不乏亮点,比如提高了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有助于减少个人自付比例,让“医保保大病”的政策初衷得到更好的体现。当然,最大的突破点在于大病标准的重新界定,由之前数量有限的病种作为依据,转变到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门槛,让大病回归到其本意上,从而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过去,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范围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以病种作为大病标准的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是所涉及的范围十分有限。每个患者涉及的病种并不一样,很多看似并不很急的病种,其治疗费用却非常昂贵。比如一些慢性病患者,每个月的花费并不亚于一些重大急症。而从现实来看,以病种起步的大病保险,涵盖面太窄而无法兼顾全面,有些人即便每个月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也不能得到大病保险的兜底性保障,于是只能采用“网购国外药品”的办法降低成本,甚至因此而触犯刑律。从某种意义上讲,造成“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式悲剧的,恰是大病保险的制度缺陷。
其次是既有的大病保险政策,既不能提高效率,也无法兼顾公平。把大病局限于范围较窄的病种上,就意味着资源可能被少数人占有,而大部分人无法企及,大病保险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推行大病保险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减少高额医疗费用中个人的支付部分以避免因病致贫。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并避免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其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对接国际标准和通行做法,让大病回归于其应有的标准上来,应当属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最终方向。
医保惠民,离不开政策的科学、合理,既要讲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导穷,是国家兜底责任的应有之义。实行医保的目的,就在于要做到“不放过一个治疗机会”,让处于大病之中的患者及其家庭,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如果一个患者因为高额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或者只能选择放弃治疗,那么这无疑证明医保政策是不成功的,也表明个体的尊严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从这一点来说,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无论从保障形式还是实际价值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不过,要做到这一点殊为不易,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并不一样,而核实其家庭收入也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的家庭即便出现了重大疾病,也可能有足够的能力承受,而对于本就贫困的家庭来说,可能灾难性支出的标准就应当有所调整。因而,在调整大病的界定标准后,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应跟进和完善,如此大病保险的保障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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