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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称,去年3月,一对年轻男女在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时,女方叶青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这一情况院方和叶青本人并未告知男方王鑫,随后王鑫在婚后不久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事发后,王鑫质疑院方为何在体检时不告知自己妻子疑似患艾滋病一事,并起诉了知情的妇幼保健院。法律界人士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保障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与婚检机构的工作条例存在冲突。(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婚检测出未婚妻叶青感染艾滋病病毒,医院出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告知男方王鑫;而未婚妻因未及时接到医院确诊通知,也因对婚姻的珍惜与向往,没有告知丈夫初诊,结果导致了丈夫也感染上了艾滋病。那么,谁该来告诉利益攸关的另一方哪?
医疗机构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婚检医院没有明显过错。从追究法律责任的角度看,错的是妻子。可是,丈夫王鑫现在若追究妻子的责任,还有什么意义呢?与老婆离婚后,谁还会嫁给他吗?可见,与其追究妻子责任,倒不如两个人同病相怜,抱团取暖。
不过,卫生部发布的另一部法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强调,传染病或病毒携带者不适宜结婚。配偶是艾滋病高危人群,男女一方患上艾滋病,就应属于“传染病不事宜结婚”的范畴,婚检部门应明确告知,不能出具婚检合格证明。除非双方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强烈意愿,否则,也是不能办理结婚证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患者的隐私权而忽略了患者配偶的健康权。
医疗机构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不告知另一方,艾滋病患者因不愿放弃婚姻也隐瞒真相,那么,另一方无疑就成了必然的直接受害者。患者隐私权被泄露,会让艾滋病患者遭受歧视,生活受挫,或许会产生更惨的悲剧。然而,没人告知真相,配偶的健康保障权受损,直接导致他们的健康乃至生命受到威胁,两相权衡,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所以,职能部门应慎重对待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高危人群健康权排序问题。
说到底,两部法规出现了不兼容之处,作为未来婚姻的另一半,无疑是成为了两部法规不衔接的受害者。既然如此,就应适当修改或完善。比如,卫生机构婚检发现了艾滋病患者,就应首先保障另一方的健康权,告诉另一方实情。同时,也要重申法律上的保密义务,告诉他们,即便不成夫妻,也应保护好对方隐私。总之,职能部门不仅只能尊重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应将高危人群健康权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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