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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今起式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同时该法还首次将“同居家暴”纳入法律适用范围。(3月1日中国新闻网)
长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社情民意的集中上达。在六章38条法律条文中,主要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三是充分加大了执法力度;四是发挥了基层组织社会作用。
该法在为家庭弱势成员织起安全屏障的同时,也为“同居关系”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武器。第六章附则第37条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今后同居者实施家暴将同样受到法律惩处。在《反家暴法》颁布实施之前,去年3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家庭暴力案件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同居关系”。本次《反家暴法》吸收了四部门的《意见》,既是司法实践的成功“倒逼”,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
该法遵循司法实践和国际惯例,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的外延,让“同居施暴”受到法律惩处,值得点赞和期待,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实施的暴力行为”的界定,还难以确保今后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中畅通无阻。要想使法律落地生根,便于公民学法、守法,便于执法机关执法,还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和增设准用条款,丰富法律条文的内涵。
一是增加适用范围内涵。条文仅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对同居关系进行了界定,容易造成理解误区和理解偏差。当务之急是把同居关系的适用范围进行法律解释,是只包含包涵恋爱同居之类的关系,还是又包括前配偶、寄养之类的同居关系,必须清楚明确,一目了然。
二是增加执法责任内涵。条文第三章对“家庭暴力的处置”进行了规定,粗线条地对政府职能部门、党群组织、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职责进行了界定。俗话说,“九龙治水水不治”。当务之急是出台实施细则,对每个部门、组织和团体的职责范围进行细化,做到责任明确,互不交叉,互不推诿,密切配合。同时还要明确首问负责制,任何一个组织接到受害者投诉和求助后,必须无条件进行援助。
《反家暴法》用法律条文对同居家暴进行了约束,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彰显。然而,法律条文再严谨,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细致的配套措施,恐怕也难以在司法实践较好贯彻。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执行。《反家暴法》在扩大家庭成员外延的同时,也必须增加适用范围和执法责任的内涵。唯有如此,家庭成员和同居关系之间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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