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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多年炒货生意的方林富可能想不到,自己遇上了最贵的一个“最”字。记者从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该局作出处罚决定,对方林富炒货店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书显示:“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3月24日《钱江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而方林富的这家炒货店的广告用语,就使用了“最”字,从这来看,对方林富进行处罚,是依法行政,并无不妥。
不过网上却有很多人对方林富抱以同情,认为这样的处罚过重,这是什么原因呢?一方面,自然是这样的执法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很多人认为,执法就应该一碗水端平,既然要处罚方林富,那么大街上其他带“最”字的广告主,也应一并处罚;另一方面,则因为这是一家炒货店,并非大企业,行政处罚有捡软柿子捏的嫌疑,公众有天然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就是说,公众对一“最”被罚二十万抱以质疑,也是对行政部门的一种督促与监督。
但是,不管有什么样的理由,也不管有怎样的借口,都不是给方林富减轻处罚的理由。毕竟从法律规定来看,施加给方林富的处罚,已经是最轻的了。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这样一句不朽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是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任何的价值与意义。诚如斯言,既然法律规定了使用“最”字的广告是违法的,那么就应该依法进行处理,不留任何后门。
审视此事不难发现,这对各行各业来说,都是一种警示与启示。警示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你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恪守法律的边界与底线,不然便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警示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并保持对最新法律最新法规学习的心态,不然就可能会吃大亏。一家炒货店就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多用了个“最”字,结果被罚20万元,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醒目,也不可谓不深刻。
简而言之,一“最”被罚20万就是一堂深刻与醒目的法治课。这样的代价,是很多人不能承受之重,那么就从“好好学法”开始吧。毕竟,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素养。希望自此之后,知晓法律信仰法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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