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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这些仿真枪。当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31日,刘大蔚被刑拘,随后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一个刚满18岁的少年,因为购买一批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一边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条文;一边是当事人和家属,乃至不少法律界人事对判决的不理解、不接受,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或许对法院来说,有法律条文在,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刘大蔚走私枪支达20枝,无期已经是法外开恩,“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但这样对法律的执行和解读却疑点重重。
首先,这个案件有一个重大的疑点,那就是这次交易事实上是没有完成的。据刘大蔚的父亲刘行中介绍,儿子付款后没几天,对方就通知说“交易取消了”,钱也一分不少地退回来了。也就是说,刘大蔚甚至连这批“枪”的样子都没看到,以此就被定性为“走私武器”,并且处于无期徒刑的重型,是典型的重判。
其次,同案不同判的做法折损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同样是涉及仿真枪案件,近日,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相比之下,刘大蔚的判决却是云泥之别。同案不同判,如果只是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这就给一个18岁的孩子一世的监禁,这个法律未免太过也太残忍。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我都会问自己,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按照定义,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的存在,是为保护我国人民的利益免收侵害,而在本案中,刘大蔚既无主观的犯罪故意,又无客观的犯罪结果,就以此判决,怎能不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恐慌?
公民朴素的正义虽然在某些时候会和法律的条文有差距,但是如果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观感由陌生到不理解,那就应该引起重视。当二审驳回了刘大蔚的诉求后,他将被坐实罪行,除非有新的法律救济手段,比如同级检察院的抗诉等,否则,这个18岁的少年,将在监狱埋葬自己的青春。
法律的冰冷事实上是执行的冰冷,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法律的温度却是立法的温度,立法是尽最大的善意保护我们的权益。现如今,我们只有寄期望于接下来的司法救济,还刘大蔚一个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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