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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其中包括,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的(8月3日《人民日报》)。
禁止未满六周岁儿童独处,有着极强的现实需求——我们不是常听到、看到一些儿童独处之殇吗?比如有媒体报道,广州一3岁女童琪琪因独处家中而悬挂于4楼阳台,一黄衣男子徒手爬上3楼防盗窗,将女童托举了十余分钟,才幸免于难。并非所有因独处而遇到危险的儿童都会有“托举哥”相助。如何加强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刻不容缓。
然而,将“禁止未满六周岁儿童独处”写入法规,又会陷入知易行难的怪圈。相信每个家长都能认识到不让未满六岁儿童独处的道理,都知道有义务给孩子提供足够的监护。但要执行这条规定恐怕会相当困难。现在的父母多数忙于工作,就怕他们有心无力。还有一些家长尚为温饱疲于奔命,虽不愿意让孩子独处,但迫于生计压力,又不得不如此。
抛却这个现实难题,另两个制度性问题是,其一,怎样才算是独处?有网友说,像广州“小悦悦”那样,家里人在买菜、她在附近玩,却被车辆撞倒碾轧,算不算是独处惹祸?有人认为,将孩子留在无人照看的环境中,或是留给无监护能力的人照看,就属于独处。可是,无人照看的范围有多远才算是独处,恐怕难以界定。
其二,父母违规怎样处理?谁来举报、举证让未满六岁孩子独处的行为?恐怕得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否则只是纸上谈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虽规定了在遇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居委会、街道或邻居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但在中国,如何教育管理孩子,似乎向来都是家庭内政,不容他人干涉。多数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尚没得到有效处理,对于让未满六岁孩子独处的父母,能奈他何?
有网友说得好,“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不能仅局限于立法,甚至为立法而立法,关键要引起父母思想和行动上的高度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多地应该是教他们学会如何自我保护而不是一味地让别人去保护他们”。我还想说,政府部门也应拿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那些有心无力的家长解决孩子不得不独处的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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