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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央第二、第五巡视组分别向北京、天津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意见时称,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已成为京津两地的“通病”。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巡视意见,制订了《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查处了农村“两委”换届拉票贿选、农村少数基层干部截留贪污国家支农惠农强农资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等方面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农村“两委”换届期间拉票贿选所占比例高的现象,值得特别关注。为了一顶小小的“官帽”,一些候选人通过请村民吃饭、向村民发放米面油等手段“拉票”;还有少数人不惜投入巨资进行贿选——如有媒体报道,天津市西青区门道口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竟有上百名“不速之客”对村民威逼利诱、软硬兼施,要求村民必须填写他们指定的候选人,只要填选就可以领到1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钱款——据悉,此次贿选的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
一些人为何要砸钱去“买”一个小小的“村官”?答案在于:“村官”虽小,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可不低。“村官”的日常工作包括管理村务资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申领惠农补贴等,每一条都跟钱沾边。因此,在一些人眼中,“村官”头衔是“能下金蛋的鸡”。为了获取这顶“官帽”,请客、送礼、送钱甚至进行人身威胁,都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即使在“八项规定”深入人心、群众路线活动深入开展的今天,这股歪风仍然有一定市场。
农村“两委”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是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巨大损害。通过贿赂获得“村官”职位的人,往往官迷心窍,因为在选举期间“付出”了钱财而变本加厉地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侵占集体财产。试想,一个斥资上千万元“买”来“官帽”的村干部,怎么可能花巨款来“为人民服务”?让持有这种心态的人掌握农村“两委”,不可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也会给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严重的冲击。
贿选现象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出现和蔓延,除了基层民主制度不够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存在缺位、部分群众素质不高等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有法不依”。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必要通过夯实法治基础来治理“村官”贿选腐败。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惩治村“两委”选举违法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应当加快制定完善村“两委”选举法律法规,对村“两委”的换届选举时间、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违反选举程序、破坏选举等行为以及选举纠纷等重大事项,制定统一的、具体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贿选在农村“两委”选举中大量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选举监督体系不健全,选举监督主体缺位。在我国目前的农村“两委”选举中,监督主体主要是乡镇党委政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乡镇和村一级的利益关系,在选举监督过程中往往过多地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能公平、公正地发挥监督作用。今后,应将基层选举纳入乡镇干部选拔、考核体系,敦促乡镇党委政府对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查处不力的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责任。
最后,要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让每一个贿选参与者和监管失职者,都付出法律上的代价。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我国港澳地区和国外部分地区的经验,查处贿选案件之后,既要对行贿者(候选人)给予处分,也要对受贿者(村民)追究相关的责任并进行处罚。要使人们了解到,贿选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可能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处罚行贿者和受贿者并追究失职的选举组织者的责任,通过三管齐下,才能有效防止和制止贿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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