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4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13年8月,安徽省芜湖市某县居民张金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已育有一名男孩,夫妻因违反生育政策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然而,就在缴费一个月后,也就是今年4月,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全家人想讨回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高副局长表示“同情,理解,但很难解决”。他还介绍,类似张金这种情况在该县已有多例。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通俗一点说,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孩子,孩子从小长到大的养育成本,除了家庭负担,社会也有相当的付出,社会抚养费即是超生家庭就这部分付出向社会所作的补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正当性毋庸置疑。
一个孩子从出生到18岁成人,社会大致需要付出多大成本?这是有关部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依据。公众并不确切知道成本测算的具体方法,但毫无疑问,社会抚养费被“分摊”在孩子从小到大的每一年、每一天。社会抚养费,可以看作对18年费用的一次性“预交”。绝大多数孩子能全程“消费”它们,而孩子一旦夭折,社会不再为其抚养付出成本,社会抚养费自然也该“戛然而止”。这其中的道理很浅显,张金要求退还部分社会抚养费的要求正当合理。
但正当合理的诉求“很难解决”,高副局长的解释是:“超生的时候,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诚如其所言,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等法规对于诸如是否返还、何种情况返还、返还多少、返还程序等关键问题并未提及的情况下,恐怕没有谁敢大笔一挥从国库里拿钱。
但由此导致对孩子夭折家庭的不公,却需要引起重视。对当事人而言,行政途径走不通,诉讼或是可考虑的路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超生为前提,而孩子夭折致征收前提不复存在。此时,政府“超额”占有社会抚养费,性质类似民法中“不当得利”。也就是说,有关机构不返还社会抚养费,已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能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即使诉讼的路能走通,每一个有这种情况的家庭都上法院,社会成本也太大。治本的办法,是完善法规对社会抚养费返还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实践中操作。在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对孩子夭折等情况仍未提及,是一个疏漏。好在,现在补救还来得及。
马致平:社会抚养费收支应公开 2013-08-22 |
万晓娟:“社会抚养费”岂能成为糊涂账 2013-09-06 |
徐立凡:社会抚养费来龙去脉都需透明 2013-10-11 |
抚养费,该出来秀几步了 2013-12-10 |
敬一山:“计生捆绑”原来是“利益捆绑” 2014-05-19 |
舒圣祥:谁在以“赞助”之名“分赃”社会抚... 2014-05-20 |
许晓明:“赞助”公安让基层计生工作变味 2014-05-20 |
警惕社会抚养费异化为逐利工具 2014-05-20 |
郑渝川:社会抚养费能用来养人和发感谢费吗? 2014-05-20 |
李 斌:用公开廓清社会抚养费“迷雾” 2014-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