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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为解决司法领域各种矛盾和难题,改变司法权威缺失,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在迅速落实,改革的推进也很有力。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上海市委和司法系统积极进取,直面问题、敢于担当、知难而进,通过扎实细致工作,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其中,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员额制改革试点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员额制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
从司法系统实际状况来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主观方面分析,应该说,把法官、检察官作为一般公务员来管理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管理有悖于司法规律,会导致法官、检察官专业化不够、职业化不够,也会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员额制改革是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利益,这项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但是,要想有效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真正让高素质司法人员在一线承担审判和检察的重任,这项改革势在必行。
上海对司法改革的大趋势认识得很清楚,因此,在员额制改革伊始就敢于动真碰硬。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员额比例。上海的员额比例是经过细致调研后由中央确定的,符合上海实际。但在真正触及具体人员调整时,为回避矛盾,也会有放宽员额比例的主张提出。如果放宽比例,对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是利大还是弊大?结论是很明确的,放宽比例违背改革初衷,不利于司法工作队伍素质的提高。因此,遴选工作严格按照1.2:1的差额进行。已经进行的首次遴选不仅没有突破员额比例,而且还留有余地,为今后几年的入额遴选留有空间。
对领导干部进入员额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员额比例为司法机关总人数的33%,不少一线从事审判检察实务的司法人员都可能受此限制进不了法官、检察官队伍,如果领导干部进入员额没有一定限制,这33%的比例将被他们占去相当一部分。并不是凡领导干部都不能进入员额,要限制的是不办案、少办案、挂名办案的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如果他们进入员额,占有员额这一稀缺资源,广大在一线的司法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会受挫,而且这样做也会削弱领导干部的工作基础,损害他们应有的权威。
制度建设在先,确保首次遴选工作有章可循。进行首次遴选前,遴选委员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各个环节以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研究,五易其稿,形成了《首次遴选工作意见》,两院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这些制度司法人员接受程度高,可操作性强,因为遴选工作有章可循,避免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全过程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
严格把握法官、检察官选任标准。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和职业伦理以及实际办案水平,是选任法官检察官的重要依据。两院对所有审判员、检察院、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进行考试、考核,确定只有优良等第才能进入员额,在办案实绩方面,考核要立足于办案数量和质量等工作业绩。确保选人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品行操守,能够独立办案。在这方面,我们把关很严的,一些在两院机关工作的同志很优秀,但是,因为办案数量较少,所以未能进入员额。
在已经进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中,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发挥了主导作用,从而提高了选任工作的公信力。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将两院考核的情况作为遴选的重要依据,但是又不拘泥于两院的考核结果,而都根据自己的认识,发表意见,做出判断,显示了遴选委员会的独立性、公正性。
遴选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新的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机制,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但是,因为刚刚实行,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并加以解决。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是,员额制度全面推开时,遴选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进行有效的遴选。因为试点单位毕竟是少数,工作量还不算太大,全面推开时工作量会大增,怎么开展工作还需进一步探索。有了员额制改革的基础,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成为可能,是否可利用此时机进一步加强两院的改革力度,包括进一步减少领导干部职数等等,也需要研究。
(作者为上海市社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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