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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直接考验政府相关部门壮士断腕、一往无前的执法治理精神
雾霾到底是气象灾害还是人为污染?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将霾写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引发气象、环保方面专家的讨论。部分专家认为,人类活动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内因,霾的本质是污染,与自然灾害有着根本区别。甚至有专家提出,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会造成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众所周知,雾霾是因为人类活动造成的空气污染现象,并非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气象灾害,理应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范畴,不能将其纳入气象灾害的范畴。尽管北京立法部门称其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但是这样的立法意图并不能消除将产生雾霾“嫁祸于天”的质疑声音,尤其是随着表达民众不满情绪的“治霾只能等风来”式调侃深入人心,以及引发舆论关注的“治霾资金被挪用”事件,都让群众越来越质疑政府治理雾霾的诚意与决心,而将雾霾纳入气象灾害的范畴无疑是火上浇油,自然引发社会各界的质疑。气象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只能防灾减灾,而雾霾属于人祸并非天灾,是能够从根本上治理的,立法将雾霾视为天灾,不仅是罔顾科学常识,辜负群众对雾霾治理的期待,而且还直接违背立法法规定。
立法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原则,法律、行政法规的位阶要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北京市人大拟制定《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其前提条件就是不能同上位法相抵触。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都是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雾霾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并未明确将雾霾列入气象灾害的范围。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若擅自将雾霾纳入气象灾害范畴,显然会违反立法法的基本规定,将构成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应该根据立法程序及时修正,找准自身的立法位阶。
雾霾治理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直接考验政府相关部门壮士断腕、一往无前的执法治理精神,影响着政府执法的公信力。雾霾关系着污染地区所有人的健康利益,关系着人们生活的幸福感,关系着环境治理的直接效果,因此任何关于雾霾治理的立法执法活动都会备受关注,这就是北京市将雾霾纳入气象灾害引发争议的根本因素。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不能违背科学、忽视民意、罔顾法理去立法,将雾霾纳入气象灾害防治,无论基于怎样的立法意图,都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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