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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踪”事件中,商业银行的对策是将更多的责任推到“内鬼”身上,以及储户个人风险意识方面,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企业责任。这样做的好处,固然是商业银行眼前或许能够逃避赔偿责任,而就长远来说,伤害的却是商业银行自身最难得的商誉与信用。
5月26日本报刊发新华社报道,一段时间以来,有些银行发生“存款失踪”事件,多是以各种手段“高利”诱惑储户上钩。比如:“贴息”揽储,盗取资金;理财变“飞单”;借银行场地非法集资等等。“没有银行‘内鬼’,案件发生不了;没有轻信,案件也发生不了”,有专家分析诸多“存款失踪”案件时认为,责任是多方的。
在“责任是多方的”另一面,是“存款失踪”事件频发,受损者也是多方的,即不仅仅储户存款受损,商业银行利益同样被严重侵犯。因为行业特点,可以说,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储户存款,根本就没有可以经营的产品与服务,银行赚取存贷差的基础赢利模式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能否吸引到储户存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所在。而获得储户存款最关键的因素,不在于存款利息的高低,而在于储户的资金安全。储户对银行的选择,看重的当然是资金安全与金融服务的水平,而这二者,都是需要商业银行长期积累的。
令人遗憾的是,在当前发生的很多“存款失踪”事件中,商业银行的对策是将更多的责任推到“内鬼”——出问题的银行内部员工个体身上,以及储户个人风险意识方面,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企业责任。这样做的好处,固然是商业银行眼前或许能够逃避赔偿责任,而就长远来说,伤害的却是商业银行自身最难得的商誉与信用。对于银行这样的先天高负债经营的企业来说,信用风险毫无疑问是最大的风险。实际上,相对商业银行每年庞大的公关宣传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对“存款失踪”事件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花费并不算多,这可以当做是一次危机公关的机会。一味地推卸责任,推掉的是储户的信任,也是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在银行自身经营利益考虑之外,不得不说的是,商业银行本身实际上也必须承担起“存款失踪”的责任,前提是该笔存款在商业银行实际发生过,或者款项失踪的主因中,与银行内部某些工作人员有关,抑或是案发地在商业银行经营场所中。原因很简单,即使是储户被高回报吸引上当受骗,由此引发“存款失踪”事件,储户对以商业银行员工身份为掩护的欺诈者的信任,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的信任,该银行工作人员是商业银行信任的载体,只要他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储户面前,他代表的就是商业银行,而非他自己。而是不是选择某一个人成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代表商业银行接受储户信任的,正是商业银行自己。从这个角度说,商业银行理因对它选择的员工的行为负责。
由商业银行承担起更多“存款失踪”事件的责任,也有助于此类事件得到尽快的解决。其一,相对于储户个体来说,商业银行追责的能力要强大得多,只有商业银行不回避自身的责任,诸多“存款失踪”案中的不法分子才能得到尽快处理,储户的财产损失才可能得到最大化的追偿;其二,一些“存款失踪”案件之所以发生,与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存在不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在银行网点中发生的欺诈行为,银行员工和安保人员即使没有参与其中,也至少选择了旁观,放任银行经营场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只有商业银行承担起相应的事后责任,才有助于它们加强事前的制度建设与监管。
需要厘清的是,如果存款根本没有进入银行账目体系之中,储户也没有进入银行经营网点中,只是被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的欺诈者哄骗,商业银行当然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协助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亦是其履行正常社会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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