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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被告雷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发表辩论意见。”近日,广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纠纷行政案件,审判长话音刚落,只见穿白衬衣的雷州市市长吴国雄从被告席上站起来。这是广东有史以来首宗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开庭,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代理律师到庭,法庭调查关于事实性的内容时,代理律师经常一问三不知,降低了开庭效率。(见7月8日《南方日报》)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行政案件由市长出庭应诉,意义深远。
“市长出庭应诉”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是一次鲜活的普法之举。民告官的案子,以往饱受诟病的是“民告官,不见官”。此次市长出庭应诉的是一起1965年纠纷至今的不服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倘若换做其他地方,因为行政案件牵涉时间久远,且又关乎土地确权处理,不少行政一把手会自觉远离此类案件。雷州市市长能出庭应诉,表明了履行诉讼义务,不回避问题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主动解决矛盾的诚意。
可以预见,伴随着新行诉法的推行,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行政官员主动出庭应诉。不过这只是半个好消息,因为从官员出庭应诉,到“民告官”系列案件都能被公平审判,两者尚有距离。近年来,“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一直在呈下降趋势,去年底就有媒体报道,尽管《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但“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还是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
“民告官”的胜诉率为何不升反降?从媒体报道的另一个新闻中,或许可看到真相。河南省从2013年起试点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信阳、南阳、安阳成为改革试点地。结果,截至2014年5月,仅信阳一地行政机关败诉率就上升了17%.很显然,“民告官”案件胜诉率的不升反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它们往往是“辖地管理”,地方法院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如此紧密联系之下,又怎能指望它们独立行使审判,不受干涉?
由是说来,单就“民告官”案件而言,市长能主动出庭应诉,当然可喜,但远非“民告官”案件中应表现出的全部公共态度。要市长出庭应诉,更要去除地方对司法的干预。尤其在当下,“民告官”案件多集中在拆迁、物权与上访等领域。倘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真正做到不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那么官员出庭就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我们乐见“市长出庭应诉”,更期待“民告官”案件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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