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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广州中院出台相关文件,正式在两级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的同时,还采取配套措施来确保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能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广州法院的院长、庭长们审批案件的权限则被大幅缩减,原则上他们不再审批合议庭法官办理的案件结果。
事实上,正在多地试水的司法改革,将以去行政化作为重点,通过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改革和健全法检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检“员额制”,确保司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办案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办案一线,甚至院长、检察长也要亲自办案。如此语境下,广州规定“法院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审批案件”,可以说迈出了司法去行政化的第一步。
不可否认,过去我国司法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办案权与行政管理权混同,由此形成了对案件的裁定意见实行“领导把关、层层审批”,办案人员不能真正成为案件的决定者,反而是行政权主导着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比如,在司法机关内部,检察长、院长不管办案、只管结案,权力大于法律。这种“办者不诉,诉者不办”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模式,既不能保证案件质量,又违背了程序正义,甚至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此外,司法地方化,是造成司法行政化、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司法机关本来应是公正客观办理案件的,但在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往往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工具,不仅人事任免受其掌控,而且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办案、更难做出公正的裁决。比如,2014年11月,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是因为“有关领导”干预,尽管他没有指名道姓指出干预办案的“有关领导”是谁。
推进司法改革,既要去行政化,更要去地方化。今年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可见,约束和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轻则“摘官帽”,重则“蹲监狱”,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对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将成为司法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的有力武器。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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