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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试验性立法”先河,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广州作为试点城市之一,12个基层法院从去年9月开始至今,一年间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2608宗案件2655人,占同期刑事结案数的15.36%,位居全国18个试点城市之首。(9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刑事速裁”或许还是个新鲜概念。但是,在漫长的司法实践发展过程中,此一机制创设实则早有“雏形”。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不少地方法院将之称为“简案快审”,而在最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此一做法则被定义为“刑事速裁”。名称的改变,背后是一系列规则的完善。随着适用条件与实施细则的明确,此一由来已久的司法机制,必然趋于规范和成熟。
按照规定,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形与预期刑罚较轻的案件,才能“速裁”。比如,在广州的试点工作中,“一宗速裁刑事案件,法庭上的过程耗时一般不超过10分钟”。如此这般的快速、高效,显然有别于传统的庭审模式!其最直观的优越性就在于,推动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配置。诸如此类司法实践的细分化,势必会成为改革的努力方向。
毫无疑问,“刑事速裁”于受害者而言,能够兑现一种“即时的正义”。让施害者尽快支付赔偿、接受惩戒,乃是给予受害人的最好慰藉;而对被告一方而言,刑事速裁有效缩短了庭前羁押时间。从而可以避免出现“轻罪判刑少,关押时间长”的罪刑倒挂现象……几乎可以说,刑事速裁乃是一项照顾多方正当权益的机制设计。司法部门、受害者、被告人,都能从中受益。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刑事速裁的相关“意见”中曾明确,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对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一规定,固然能有效贯彻“认罪从宽”的司法主张,却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正视的隐忧。比如说,如何确保被告人能够有足够的知识基础,来判别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又该如何保证庭前羁押状态下,被告人可以基于自主判断而不是被诱导着认罪?
不过,为了规避刑事速裁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少法院都选择通过律师援助的方式,来保护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然而,鉴于“刑事速裁”模式下,庭审环节已经事实上弱化,我们更期待着上述的法律援助过程,能够前移到庭前准备程序。
就目前来看,“刑事速裁”的制度优越性,在于为那些毫无疑义的案件提供一种快捷化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精细化。而从这个角度来看,自始至终,这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过程,而不应掺杂太多的人为引导和主观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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