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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试验性立法”先河,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广州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一年间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2608宗案件2655人,占同期刑事结案数的15.36%。(9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刑事速裁”或许还是个新鲜概念。但是,漫长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此一机制创设实则早有“雏形”。过去相当长时间内,不少地方法院将之称为“简案快审”,而在最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此一做法则被定义为“刑事速裁”。名称的改变,背后是一系列规则的完善。随着适用条件与实施细则的明确,此一由来已久的司法机制,必然趋于规范和成熟。
按照规定,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形与预期刑罚较轻的案件,才能“速裁”。而在广州的试点工作中,“一宗速裁刑事案件,法庭上的过程耗时一般不超过10分钟”。快速、高效,显然有别于传统的庭审模式。其最直观的优越性就在于,推动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配置。
“刑事速裁”于受害者而言,旨在兑现一种“即时的正义”。让施害者尽快支付赔偿、接受惩戒,乃是给予受害人的最好慰藉;而对被告一方而言,刑事速裁有效缩短了庭前羁押时间。从而可以避免出现“轻罪判刑少,关押时间长”的罪刑倒挂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刑事速裁的相关“意见”中曾明确,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对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一规定,固然能有效贯彻“认罪从宽”的司法主张,却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正视的隐忧。比如说,如何确保被告人能够有足够的知识基础,来判别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又该如何保证庭前羁押状态下,被告人可以基于自主判断而不是被诱导着认罪?
一言以蔽之,“刑事速裁”的制度优越性,始终在于为那些毫无疑义的案件,提供了一种快捷化的解决方案。自始至终,这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过程,而不应掺杂太多的人为引导和主观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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