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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随你选” 有害司法公正
郑博超
//www.workercn.cn2017-02-06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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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年轻的检察官最近在司法办案中遇到这样一个困惑:他在审查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判断涉案司机是否有醉驾嫌疑的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检验标准,竟然有两个,而且都有效。

  标准是检验的依据,不仅关系到检验人员的判断,更关系到执法司法的公正。从理论上讲,标准体系应该像法律体系一样,层级严明,效力明确。诸如:国家标准应该是最低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能等于或严于国家标准。执法司法作出裁决时,必须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对于国家标准来说,后制定的当然应优先使用,特别条款要优先使用,等等。过去常说一山不容二虎,作为对全国有规范效力的标准,也应该如此。

  但现实中,标准体系互相冲突的问题又确实存在。以困惑这名检察官的酒精检验问题为例:酒后驾车现象的频繁出现和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是近年来执法司法部门合力整治的重点之一。2009年,国家公安部颁布施行了标准号为GA/T842-2009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2013年又实行了标准号为GA/T1073-2013的生物物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等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2009年的标准主要针对酒驾,2013年的标准关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标准范围较广。虽然2013年有了新的标准,但2009年的标准并没有明令废止,造成两标准居于同样的效力地位,所以有的地方使用2009年标准,有的地方使用2013年标准,使用哪一标准都不算错。在其他领域,标准打架的现象同样存在。

  标准体系混乱的现象,原因很多。比如,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领域,就会出现二龙治水甚至多龙治水的问题;某个地方发展得快,地方标准就可能先于国家标准出台。这就会造成国家标准严于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问题。

  伴随发展产生的标准体系冲突,如果不加清理,就会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阻力,甚至成为破坏因素。如果对同一种情形有不同的检验评判标准,就会让人无所适从。如果不同的执法司法人员对同一情形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判断,就会产生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标准的不统一,与法制的不统一一样,必然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法治的权威。

  对标准体系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是时候了。

  一名年轻的检察官最近在司法办案中遇到这样一个困惑:他在审查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判断涉案司机是否有醉驾嫌疑的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检验标准,竟然有两个,而且都有效。

  标准是检验的依据,不仅关系到检验人员的判断,更关系到执法司法的公正。从理论上讲,标准体系应该像法律体系一样,层级严明,效力明确。诸如:国家标准应该是最低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能等于或严于国家标准。执法司法作出裁决时,必须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对于国家标准来说,后制定的当然应优先使用,特别条款要优先使用,等等。过去常说一山不容二虎,作为对全国有规范效力的标准,也应该如此。

  但现实中,标准体系互相冲突的问题又确实存在。以困惑这名检察官的酒精检验问题为例:酒后驾车现象的频繁出现和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是近年来执法司法部门合力整治的重点之一。2009年,国家公安部颁布施行了标准号为GA/T842-2009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2013年又实行了标准号为GA/T1073-2013的生物物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等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2009年的标准主要针对酒驾,2013年的标准关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标准范围较广。虽然2013年有了新的标准,但2009年的标准并没有明令废止,造成两标准居于同样的效力地位,所以有的地方使用2009年标准,有的地方使用2013年标准,使用哪一标准都不算错。在其他领域,标准打架的现象同样存在。

  标准体系混乱的现象,原因很多。比如,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领域,就会出现二龙治水甚至多龙治水的问题;某个地方发展得快,地方标准就可能先于国家标准出台。这就会造成国家标准严于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问题。

  伴随发展产生的标准体系冲突,如果不加清理,就会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阻力,甚至成为破坏因素。如果对同一种情形有不同的检验评判标准,就会让人无所适从。如果不同的执法司法人员对同一情形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判断,就会产生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标准的不统一,与法制的不统一一样,必然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法治的权威。

  对标准体系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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