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图为人民大会堂。新华社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应坚持好、巩固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探索、选择和建设,逐步确立和完善的科学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人民主权、人民意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回答了这些问题。
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讨论了如何组织政权机关的政体问题,他设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对于这个新的国家来说,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种现代的制度形式,实现国家政权运行方式的常态化。制定宪法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承担着这种历史使命和制度责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从三个方面提升了当代中国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其一,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实现对国家的授权,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了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现代关系,以民主的方式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其二,采取自下而上的层层递进选举方式,将人民组织起来,明确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来源关系,反转了中国传统自上而下加封式的权力授予方式,实现了国家权力关系的现代化。其三,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明确了这些机关之间的关系,并将这些关系通过宪法固定下来。这些主要国家机关的建立,实现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内部结构和主要职能的完备化。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监督等职权,这样就实现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再转化为国家行动这个现代治理关系,为提高国家治理的绩效提供了制度保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治理效能的转化器
国家治理效能是通过治理体系各组成部分有效运行、分工协作实现的。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各组成部分运行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则是这项原则的忠实执行者,并依托其作为国家机构权力来源的地位,发挥着贯彻治理精神、凝聚治理合力、稳定治理效果的转化器作用。
首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运行的,承担着将党治国理政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把这种领导优势体现到国家治理的具体过程之中。通过选举任命符合要求的各级领导干部、制定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等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面贯彻和执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各个层级、不同领域、具体事项上实现有机统一,确保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了国家机构运行的协调性,提高了治理的整体效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设计之初,目的就是充分贯彻人民主权原则,避免代议机关沦为“三权分立”下那种资产阶级议会的“喧嚣吵闹场所”,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高效运转,以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这些国家机关是分工合作关系,不是分权制衡关系,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则承担着监督职能,通过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代表评议、个案监督、预算审查等多种方式,推动“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责,这样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进行,集中力量办大事。
再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发挥立法职能,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稳定国家治理效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者监督者,也是模范的守法者。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均积极投入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最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治理能力的提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具体实现者。经过近70年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1979年,随着新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实施,地方各级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省到县三级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在乡镇建立了人大主席团。根据1982年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专门委员会的类别不断增加。全国人大先后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达到10个。自2015年起,县级人大也开始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既提高了人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也保证了对国家管理主要领域的立法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的结构不断优化,履职能力不断提升,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