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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12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1951年1月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8年,全国施行税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税并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在全国统一开征印花税,是年10月1日,正式恢复征收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主要包括: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对应的税目,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从价计税是指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如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从量计税是指以应纳税凭证的件数为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如各类许可证照、其他营业账簿等。印花税票一次贴足,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印花税在各项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需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许倩)
附: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0.5%。
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按件贴花5元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