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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过亿的象牙为何要直接销毁
本报记者 顾 阳
近日,有读者致信本报编辑部,对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1月6日联合销毁6.15吨象牙之举表示出不解和疑问——贵重的象牙制品直接销毁岂不是太可惜了?为什么不将它们进行拍卖?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处置办法吗?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公开销毁非法象牙及制品,此举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悉,国际社会对于销毁象牙制品行为也一直存在争议,野生动物保护的两派路径——无论是销毁象牙打压贸易,抑或是敞开贸易压低价格,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盗猎大象、走私象牙的行为。
“两害相权取其轻。”完美的解决方案也许是不存在的。正如海关总署新闻办主任王志中所言,从国际社会的实践看,彻底销毁象牙是一个更优的选择。
为何公开销毁——
显示打击非法贸易的立场与决心
目前,国际上对于执法查没象牙的处置主要有粉碎、烧毁以及返还等举措。这次我国销毁的象牙,除一部分象牙粉末被用于警示展览外,剩余的将被集中保存。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表示,之所以选择公开销毁象牙,为的就是进一步显示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立场和决心,震慑非法盗猎、走私、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
据悉,销毁、焚烧作为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建议的处理方式之一,已成为近年来处置象牙的一个国际惯例。
事实上,中国在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一直遭受诸多非议。此次中国政府公开销毁象牙,正是向国际社会表达了禁止地下交易和非法贸易的鲜明态度。
不仅如此,一个更为现实的考量,是对保护象牙人力物力的节省,并减少由此诱发犯罪的可能性。有资料显示,坦桑尼亚现有1.2万根象牙库存,每年为此需花费7.5万美元。此外,当地政府还要花费相当的代价以防止这些象牙被二次偷走,以及有可能在官员内部产生的监守自盗行为。
如何有效监管——
走私象牙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过度的国际贸易是导致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的原因之一。
为了控制和监督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活动,预防濒危物种因过度贸易和开发利用而遭到濒危或者灭绝,国际上出台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叫CITES公约。据介绍,《公约》于1975年正式生效,现有179个缔约国,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主要国家,我国于1981年缔结该公约。
由于该公约属于国际法范畴,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濒危物种以及产品出入境,都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除象牙外,人们熟悉的老虎、穿山甲、犀牛等都被列入了监管范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对走私濒危物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详尽规定,比如走私一头大象、犀牛、老虎或者四只巨蜥,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被处以无期徒刑。
如何合法获得——
凭允许进出口证书方可出入境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必须移交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要么组织救护或放生野外,要么返还原产国或用于教育研究等,有些还可以进行拍卖等,但诸如象牙、犀牛角等物品不得进行拍卖。
既然不能公开拍卖,又不能市场交易,那么市场上象牙制品又来自何处?又如何能合法获得象牙制品呢?
目前,我国市场上象牙雕刻制品所用原料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1981年缔结公约前进口并保存至今的象牙原料;二是2008年从南非、津巴布韦、纳米比亚、博茨瓦纳四国合法购买的象牙原料,这一交易经CITES公约批准并在其秘书处监督下完成;三是美国和欧盟部分国家向中国出口的公约前所获象牙原料。
上述原料来源,不会对非洲象种群造成损害,特别是中国非洲四国合法购买的象牙原料,实际上还为非洲大象的保护注入了数千万美元的资金。
此外,中国对象牙雕刻行业生产、研发、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了一系列的严格监管。目前,只有符合公约规定且获得中国CITES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书后,才能合法进出口象牙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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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9年,肯尼亚就曾以焚烧象牙的行为来回应猖狂的盗猎。
2011年7月,肯尼亚再次销毁335根约5吨重的非法走私象牙;2012年7月,加蓬政府烧毁了4.8吨罚没的库存象牙;2013年6月,菲律宾政府也销毁5吨罚没的库存象牙。
今年1月6日,中国海关总署和国家林业局联合销毁6.15吨象牙及制品,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公开销毁非法查没的象牙制品。此外,香港政府还有30吨收缴的象牙,目前尚未决定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