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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罢免、资格终止和人身特殊保护
殷泓//www.workercn.cn2014-03-04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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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的代表法,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是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保护说的。人大代表作为公民享有人身保护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受到特殊保障。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免捕权或者叫人身特别保护权,就是在人大会议期间不经过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不经过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除此之外,如果对代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的特点,一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期间;二是需经许可的是针对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三是批准机构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是主席团,闭会期间是人大常委会;四是对需要依法予以立即拘留的现行犯要采取报告制度;五是对乡级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度而不是事前批准制度。

  (本报记者殷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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