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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科技领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力量分配资源、成果评价由少数专家说了算、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动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现在需要我们拿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改革举措,用壮士断腕的精神加以推进。
变立项研发为主为公开采购为主
现行的由财政资金投入立项,进行科学研究取得科研成果的方式,存在项目选择难、评选过程“黑箱操作”、评委负责而又无人负责、成果含金量差等问题。我们建议将主持科学研究的方式从过去的“前端立项投入”为主改为“采购已有科研成果”为主的方式,即用财政资金直接购买已经取得的成果,激励科研人员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专心搞科研。这样做的具体办法是,需要国家财政资金支持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前先行进行公开采购,凡是项目预期的科研成果能够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得到,就没有必要资助进行重复性研究。只有那些不能在市场上公开采购得到的预期科研成果,才可以用财政资金支持立项研究。
这样做会带来以下好处:一是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了解、争论科研成果和科研成果的水平,将真正有水平的科研人员发现出来,实现科研成果的显性化展现和科研力量的社会化认知;二是通过公开采购,在科研成果的公开评比、比较和定价过程中,一方面可以给予科研成果一个客观合理的评价,发现市场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让科研人员能够了解自己的科研水平和差距,赋予其奋起直追的动力;三是通过公开的评价、论争和采购,可以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对科研成果的认知,引导和鼓励市场力量、民间力量先行采购,只有那些民间力量不愿采购国家又非常需要的科研成果,政府才可用财政资金进行引导性采购。只有社会上、市场上没有的科研成果,政府才可以立项支持进行前瞻性、创造性研究。
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平台
科技成果从产生到转化为有用的技术、样品、产品,然后再将其商品化、产业化,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风险,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推动。和科研活动一样,政府可以将目前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阶段性成果的直接采购。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与科研领域一样,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也存在着效果不明显、只重视能否立项和资金多少而不关注最终成果的问题。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阶段性成果的政府公开采购平台,将带来以下好处:一是让奋战在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科技工作者,有机会、有平台向市场、向社会公开他们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科研成果,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和政府公开采购,使这些成果有机会、有可能得到认可、得到资金回报,形成成果导向的正激励:二是借助于政府支持的、市场化的公开采购平台,科技成果的供求双方均可以不断交流信息、不断得到市场的反馈、得到社会的评价,使其有可能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达成中间成果的转让,让市场力量进行科技成果定价和激励;三是对于那些市场需求不明、科技成果购买者有限、对国家和产业的未来发展有较大潜在贡献的中间成果,国家可以先行采购,储备起来,待时机成熟时再转售,以肯定科研人员的努力,引导科技发展方向,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
产业化是建立在科技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商品化基础之上,通过大量投入来实现大量销售的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到许多环节,通常很容易失败,这是导致当前我国社会盗版、模仿、挖人、窃取技术秘密等各种投机行为盛行的客观原因。政府出资鼓励和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可以打破这种僵局,赢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局面。
政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也要建立市场化的促进平台,直接采购产业化各个环节上的科技成果,这些成果主要由成果发明创造者、样品生产制造者、产品生产线的设计制造者、大批量销售的前期市场开拓者、产业化标准的制定者等多个主体提供,政府和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资绝大多数很难收回,在国外主要是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还很不发达,需要政府力量介入以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政府在这方面介入的时候,也要借助于市场力量,只有在市场力量失效、失灵,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断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用直接采购的办法介入促进,以疏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资本化、产品化、产业化的整个链条,建立科研与经济良性互动、有效对接的通路和桥梁,解决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改革科技评审和公示制度
现行的科技领域公示和异议争议制度,常常因为只公布项目名称、申请人、获奖等级或经费金额,不公布项目具体内容、预期成果和专家意见而流于形式,在许多情况下项目申请人也不知道自己项目为什么被批准或否决,其他人更难提出异议。如果继续沿用这种评价制度,政府出资进行科技成果及其各个转化阶段成果的采购,就有可能又变成新的“暗箱操作”,形成更大腐败,因此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首先,要采用专家实名网上公开评价制度,将专家的评价意见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再评价意见,让专家个人的评价结论接受社会其他专家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真正的专家,进行客观的评价。在科学问题评价上,我们需要的是专家的明确意见,而不是评委会投票的折中结果。
其次,凡是非涉密项目,无论是科研立项、科技评奖,还是科技成果采购、成果转化过程购买,均应当公开公示目标、内容、预期成果和评价意见等实质性内容,只对这些内容的公开讨论和争论,才能避免重复立项,防止重复奖励,杜绝低水平研发,才能使全社会形成重视科研、追求真理、激励创新的良好风气。
改革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软件在科学研究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但我国当前的软件保护存在以下致命缺陷:一是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这样做的结果是那些通过盗版、偷窃、挖人等方式获得他人源程序的企业或个人,也和原创者一样,非常容易地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并获得合法保护;二是我国的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这又使得大量软件领域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这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不能对软件方面的创造创新进行有效保护的现状,非常不利用我国软件产业、企业和研究开发工作的发展。因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国家版权局在登记软件著作权的时候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关不进行这种审查,就再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机构可以做这件事情,因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均将源程序在申请时提交给了登记机关。只有登记机关有条件进行源程序的比对,将盗版者、偷盗源程序者从一开始就拒绝于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二,修改国家专利法,允许软件产品申请专利。现在美国、欧盟等均准许“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申请专利,导致我国企业和个人在这方面的创造发明被准许这些方面申请专利的国家的企业和个人占用。在知识经济、智慧产业、智能商务大发展的智能化时代,我国企业不能申请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非常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我们不能在软件领域长期让侵权者得到合法保护,让创新者失望。
只有拿出壮士断腕的精神,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才能真正扭转存在于科技领域的各种不正之风,形成风清气正、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