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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新定位审委会的职能,在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确立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的改革进程中,审委会不应当再承担裁判职能。
审判独立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没有审判独立,也就没有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在现实的社会里,很多人提倡和希望审判独立,但却同时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说起审判独立,大多数人想到的是法官独立审判。但实际我国审判系统的法律定位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这就给法院内部干预法官审判留下了的空间。事实上,法院外部干预审判也大都是通过法院内部干预间接实现的。因此,审判独立作为全局性的改革,除了应当减除党政机关、官员对于法院的干涉之外,更应当消除法院内部干预。
法院内部干预最明显的是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一制度是中国大陆司法体系中的独创制度,最早可以溯源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设立初衷在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审委会委员是由挂有行政职务的院长、副院长、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行政色彩浓烈,且一旦案件进入审委会会议,裁判的最终决定权即掌握在审委会手中,而其裁判依据在于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这就直接割裂了审理权和裁判权,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成为只审不决的挂名机构。
另外,作为法官,其价值在于代表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外在价值体现和通过自身的素养进行艰苦卓绝的思考、衡量最终以最佳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内在价值体现。而后者则是法官职业之所以备受尊崇的根本原因,是法官之核心价值。但审委会对案件的把关作用,无形中也助长了法官的惰性,严重影响了法官独立思考、慎重决断的职业属性。同时,在错案追究机制之下,法官也更轻易选择将自身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推向审委会。
一直以来,审委会在理论界存在着“存废之争”。废者认为应当完全废除审委会制度,存者认为审委会尚有其合理价值,应进行必要改革。大部分还是支持改革说。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审委会事实上有总结审判经验、讨论案件、承担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三项法定职能。但在实践中案件讨论成为审委会的最主要职能,甚至成为一些法院的唯一职能,而总结审判经验及其他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等职能被搁置。
因此,要重新定位审委会的职能。在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确立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的改革进程中,审委会不应当再承担裁判职能,而应当扮演“审判管理组织”和“研究者”的角色,由原来的全面控制向管理指导型转变,由个案的微观指导向审判工作的宏观协调转变,主要履行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主审法官的具体监督等职责,重点是要强化总结审判经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职能,增加审委会对案件程序性问题的监督职能,建立法官全面评价制度和发回改判案件的说明审查机制等。
当然,审委会改革仅仅是实现审判独立的一个方面,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问题上,还存在着法院内部人事、错案追究机制、法官等级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改革。应当在综合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细化具体完善方向,防止衍生新的影响审判独立的问题。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