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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代重庆实验法院的启迪
侯欣一//www.workercn.cn2014-04-01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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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司法的本质是依法审判,如果法院自己都不依法办事,凭什么要求别人和其他部门严格守法,公信力又将何来?

  自现代司法制度在中国肇始以来,有关其程序繁琐的批判就从来没有停息过,尽管这种指责的声音更多地来自于司法系统之外,但毕竟也有一些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参与其间。为了迎合民众的需要,满足高层的政治要求,司法当局不得不考虑对诉讼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试。但此事事属重大,何况那些看似繁琐的诉讼程序大多数是为了制约司法权滥用,保护当事人权益而制订的,哪能说废就废了,需要先在局部进行实验,待取得一些经验之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而广之。

  早在20世纪四十年代,当时的重庆地方法院就进行过类似改革。1942年,南京国民政府利用抗战时期一切从简的时机,决定选择战略大后方重庆附近的璧山地方法院进行以减少民事诉讼程序为主的司法改革实验。之所以选择璧山地方法院,主要是考虑到璧山紧邻陪都重庆,便于观察和指导;加之璧山地方法院案件数量较少,实验错了影响也相对较小。尽管如此,为了这次实验司法行政部还是做了精心准备,专门拟订了《实验地方法院办理民刑诉讼法补充办法》54条,主要涉及:加大推事职权,推动诉讼尽快结案,如当事人地址等信息不清楚的,可改为公告方式告知等;较少诉讼程序,如推事被申请回避者,得不停止诉讼;增加缓起诉的规定,以求情法之平;简化判决书格式等。此外还包括设立司法助理员等事项,该办法经呈司法院,再转奉战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防最高委员会第84次常务会议核准备案施行。

  有了最高权力机关之授权,璧山地方法院的实验工作才正式开始。统计数据表明,实验的科目效果不错,如结案速度和结案率明显提高等。为了对实验结果进一步核证,两年之后,即1944年7月司法行政部报呈行政院核准将重庆地方法院改为重庆实验法院,将实验扩展到通都大邑。对于璧山和重庆的实验,各方面都较为关注,美国还专门派法律专家海尔密克来华,对实验内容、过程和结果进行考察,专家回国后向美政府进行了汇报。美国联邦检察长为此致函国民政府,对两法院的实验给予了肯定。在取得了具体数据之后司法行政部将实验之结果上报立法院,建议根据实验之结果对民、刑诉讼法进行必要之修订。1945年12月,修正后的民、刑事诉讼法正式公布,两实验法院的实验任务最终完成,授权也自然终止。

  有关璧山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实验情况在司法行政部1948年编辑的《战时司法纪要》一书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阅读这些记载,启示颇多。

  第一,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现代司法的本质是依法审判,如果法院自己都不依法办事,凭什么要求别人和其他部门严格守法,公信力又将何来?南京国民政府的这次司法改革是经过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后而进行的,这一点是极为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保持国家法律秩序的稳定,也唯有如此改革本身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第二,由局部到整体。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订,除理论上的必要探讨之外,尚需在局部地区通过司法先行实验,取得经验或教训后,再通过立法程序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以此减少立法的盲目性。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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