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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若干措施
//www.workercn.cn2014-05-06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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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金艳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是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从广西实际看,农民财产性收入总体呈现基数小、比重低、增幅慢的特点,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与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相比也处于最低水平。因此,在当前支农惠农政策逐步贯彻落实和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的现实背景下,采取创新性的发展思路和举措增加广西农民财产性收入,显得尤为迫切。

  多形式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及收益。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首先在土地财产权利和收益上实现创新和突破。一是探索农民土地产权新的实现形式。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保有权与农民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新的实现形式。积极稳步推进以农民土地使用权为核心、以股份合作制为载体的土地改革,探索使土地成为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形式。二是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提高农民土地收益。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以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等模式流转集中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发展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三是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

  确保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财产收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为此,一是完善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管理,建立宅基地腾退激励机制,探索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有效形式。二是逐步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和使用收入。盘活利用农村现有宅基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是多举措促进农民房屋流通。探索在城乡结合部或县城建立农村住宅置换交易中心,鼓励城里人下乡租住民房,鼓励创业人员带技术到农村租住农民空置房创业,在减少创业成本的同时让农民享有房屋财产收益。

  探索实行“三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这“三权”抵押贷款能给农民群众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对农民发展生产进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选择信用良好、无恶意不良记录的农户作为抵押贷款对象,选择市场发展前景好、还款来源有保障的贷款项目作为支持目标。

  多渠道拓展农民总收入来源。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总收入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为提高农民总收入作出贡献;农民的总收入提高又直接成为农民财产的最主要来源和积累渠道。为此,要多渠道拓展农民总收入来源。一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加分配给农民的红利收入。二是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和农民分红。三是积极拓宽富民渠道,树立物业富民、股金富民意识,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标准厂房和三产物业,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城郊地区大力发展“房东经济”,努力增加农民财富积累。

  培育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密切相关,要培育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让农民享受与市民平等的金融服务,同时获得较为丰厚的投资理财收益。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县城和乡镇设立金融超市或微型理财中心,针对农民资金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二是健全农村保险发展机制,完善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和农民财产的补偿作用。三是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民得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创造条件。四是积极开展农民理财培训,引导农民通过投资理财增加财产性收入。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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