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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体系的思考
陈刚//www.workercn.cn2014-08-06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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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各级政协按照政协章程和提案工作条例规定,认真把握提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实践、勇于探索,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人民政协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任务相适应,提案工作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方面不断创新。笔者认为,建立一套程序严密、客观公正、科学管用的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体系,是当前提案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和提案自身价值体现的内在要求。

  当前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方式的局限

  一件提案从提案者提出,到政协组织审查立案后交办,再到承办单位办理落实,各个工作环节责任明确、程序严密、要求具体。但最后的办理质量评价,在基层政协提案工作实践中,往往以提案者的一份“提案办理质量反馈表”为最终结果。笔者认为,这种评价方式存在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标准笼统、评价意见片面等不足。而且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当前反映某个具体问题的提案逐年减少,而反映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提案逐年增多。这类提案具有涉及承办单位多、耗时长、短期难见效等特征。有的提案虽然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对提案建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主动与提案者面商沟通,但限于宏观的政策环境或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一时还难以解决和落实。如果单以问题解决与否作为衡量标准,就会挫伤承办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体系的办法措施

  提案工作必须紧紧抓住提案办理这个关键环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体系,对提案办理质量进行客观、全面评价。这既有利于充分调动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积极性,促进承办单位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使提案建议能更好地得到落实,也有利于激发提案者运用提案积极履职的热情,提出更多高质量的提案,从而进一步提升提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要明确评价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这就要求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提案工作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好提案者、承办单位、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工作参与主体的力量,积极主动开展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工作。

  二要明确评价内容。中办《意见》指出,“要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对提案办理质量的评价,应包括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办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否、与提案者的面商沟通情况、提案建议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应从以上几个方面全面客观评价提案办理工作。

  三要建立评价制度。政协组织要按照中办《意见》通知要求,在修订提案工作条例,建立重点提案遴选领办督办、专委会参与提案工作、提案审查立案办法等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制订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制度,使整个提案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制度应从评价人的选择、评价内容确定、评价工作安排、各参评主体意见占最终评价结果的权重、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认真思考、统筹兼顾。泸州市政协今年制订了关于重点提案办理质量民主评议的制度,在常委会议上开展对重点提案办理质量的民主评议,评议主体为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驻会负责人、相关群众代表等,评议结果将作为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的依据、作为市政协评选先进承办单位的依据等。

  四要强化保障措施。提案办理工作存在提案基数大、涉及部门多、办结时限明确、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开展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工作,要细化到能反映每件提案的办理质量,是一项工作量大、严肃认真、要求细致的系统性工程。涉及的基础工作有承办单位书面回复、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政协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调查了解情况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涉及的评价人有提案者、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提案涉及的相关群众代表等。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整合提案工作各参与主体,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通过采取信息化手段等途径,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作者系四川省泸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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