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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
——我区新修订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规凸显六大亮点
//www.workercn.cn2014-08-14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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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耀革

  最近,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省级人大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这次修订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新要求贯穿始终,新增、完善、细化了许多内容,条文也从原来12条增加到19条,体现出6大亮点:

  一是修订过程充分体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自治区党委把“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负责的改革任务之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通过修改现行法规的方式实现党委的改革意图,及时启动修订工作,组织成立由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起草工作机构,在总结实践中成熟做法并借鉴区外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修订草案讨论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各方面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在没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情况下,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通过。

  二是为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法规支撑。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如何行使这项职权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从我区的情况看,2002年制定的规定一直涵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次修订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为一身,在适用范围上保持了法规的连续性,为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针对原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不够明确、全面,修订后的规定第五条从原来的10项增加到17项,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就业促进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列为重大事项的范畴,比原规定更加全面、具体。

  四是妥善处理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关系。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两者往往紧密相关,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行使。这次修订立足于把政府对各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情况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来发挥作用,因而相应地将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各种规划(工程)实施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内容排除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畴之外,这样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之间有相对明晰的界限,避免两者混淆不清。

  五是补充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针对原规定对年度重大事项议题确定不完备、程序性规定有所缺失等情况,这次修订补充完善了相应工作机制:如年度重大事项议题确定机制、跟踪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公布机制等,并规范了程序性要求,明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主要内容、重大事项议案以及报告时间等要求,以便各级人大常委会事先作出统筹安排,有选择地开展讨论决定,更好地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效益。

  六是明确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结果形式。考虑到目前对重大事项还没有形成明确、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这次修订对重大事项的范畴仅作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没有作分类处理。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即视不同情形按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类不同方式处理。这样规定更符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发挥主导作用和作出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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