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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又一个里程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具有的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特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我们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充分运用新安法,切实搞好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一、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一把手的责任。新安法第二章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内容共31条,关键是企业一把手责任的落实。企业一把手要领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持续改进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尤其要狠抓检查维修、受限空间、动火等直接作业环节和开停车、试生产等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效运行,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将企业一把手履职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范围,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切实加强企业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新安法第26条规定,企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化工企业,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是关键。一是要保证项目“优生”,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二是在设计阶段要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查找设计漏洞,控制和消除投产后的运行风险。三是要高度重视风险辨识和控制、试生产管理、承包商管理、应急管理等。四是高度重视变更管理,对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五是新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将企业化工过程管理纳入重点监管监察范围,尤其是企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地面开挖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抽取盲板作业等环节的审查审批管理,促使企业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化工过程各个环节。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意识。新安法第38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43条规定,企业必须进行经常性检查。化工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形成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彻底治理隐患。
四、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全面提升危化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新安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危化安全监管已形成抓“两重点一重大”的工作思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DC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储存设施要装备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报警,实现远传和连续记录。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有紧急切断措施。
五、加强监管,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新安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行政处罚上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最高罚款可达2000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同时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通报制度和终身禁入制度。从而提高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增强了震慑力。(作者单位:省安监局安全监管三处)